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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格式:word 上传:2023-09-14 20:25:15

《累犯制度研究》修改意见稿

1、“.....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的累犯概念与累犯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相悖逆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 犯构成条件只强调犯罪次数前后犯罪相距的时间严重程度主观罪过等既 成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因素忽视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状况这重要的人格 因素。不容否认刑法规定的上述因素是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依据但是 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仅仅凭借这些因素并不能准确判断出罪犯的人身危 险性状况亦即上述因素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并非有着对应或等同的关系。 因此有必要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以体现其在累犯成立 结构中的应有地位。以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的构成条件之符合我国的刑罚 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报应和威吓作为刑罚的目的早已为现 代文明国家的刑法所摒弃......”

2、“.....以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的构成条件之是 预防犯罪尤其是特殊预防的必然要求。切犯罪都是在具体情况下发生的罪犯 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具体个体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各自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 决定了他们彼此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存在差别。而这种差别在初犯偶犯与累犯之 间表现得尤其明显。在对各具体不同的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如果不考虑这种差 异性其结果势必造成量刑而量刑为惩罚而惩罚。这就有可能根本违背我国对 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因此充分考虑累犯的本质特征及基本属性以人身 危险性作为累犯的构成条件之有利于进步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和刑罚措施 从而更有效地服务于刑罚目的......”

3、“.....其二如果把成立累犯的犯罪次数定为三次以上也不合适。只要其 他的构成累犯的条件科学且合理两次犯罪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 性。次数过多实无必要。我国刑法对构成累犯的最低次数条件限定在两次是 比较合适的。 刑度条件是指对构成普通累犯的前后两罪的刑罚幅度上的要求。我国刑 法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判处的刑罚也必须是有期徒 刑以上如此规定是比较合理的。设立累犯的目的在于重点打击那些所犯之罪的 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且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累犯。在量刑的时候既要依据犯罪 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由此确定应当判处的刑 罚。因此有必要对累犯前后之罪的严重程度作出限制以便重点打击再度犯 下严重罪行者。前后之罪被判处或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说明其前后犯 的罪比较严重......”

4、“.....而如果前罪较轻或者后罪较轻或者前后罪都比较轻无论从犯罪 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看还是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看适用后罪本身的刑罚 足以惩罚和教育犯罪人无须规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指实际上被判处的刑罚即宣告刑 而非指实际执行的刑罚而言。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包括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后罪 之刑则应理解为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实际情况最后应当宣告的刑罚。因为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每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包含有期徒刑如果将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则有可 能不适当地扩大累犯的范围......”

5、“..... 时间条件即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致概 括起来主要有四种情形对前后两罪的间隔不作要求不管什么时候再犯罪 都是累犯。对前后两罪的时间间隔不作统规定而是根据前罪的轻重不同分 别对待。以前科或时效的消灭期限作为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对前后罪规定 个统的时间距离。笔者认为在上述立法模式中第四种最为妥当。 第种立法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方面使累犯的范围过于宽泛其本意 是重点打击和预防累犯但由于不顾及刑罚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特点导致刑 罚成本的无限增加结果则可能导致力不从心打击不力的局面另方面则使 犯罪人终生都处于犯罪的阴影里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不利于刑罚目的 的实现......”

6、“.....但是执行刑罚所要求的最终效果应该是致的无论是长 期徒刑还是短期徒刑在特殊预防方面都是为使服刑者能够改恶从善不再犯罪 既然如此在累犯前后罪之间的时间距离方面就不应因前后罪之轻重刑期之 长短而有所区别。 第三种立法的缺陷与第二种立法模式的缺陷相类似。对累犯之后罪发生时间 的下限应给予固定。即量化为定年限。就国际通例而言时间间隔通常为五年。 至于具体为几年应由本国立法者根据其刑满释放者再犯的实际情况而定即刑 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那个时间段以内。累犯 的前后罪时间间隔如何设定依据的是个国家个历史阶段的犯罪形势与治 安状况既不能成不变也不能朝令夕改应该相对确定。为了规定科学各 国应借助于大量的实证调查结果来确定具体时间......”

7、“.....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后回归社会的定时期是其重新适应社会的过渡时期也是其重新犯罪 的危险时期只有渡过这时期之后特殊预防目的方可以说得以实现。按照有 关统计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年内又犯罪的占年内又犯罪的占年 内又犯罪的占年内再次犯罪的占年内再犯罪的占。而刑法规 定的构成累犯的时间间隔就应该充分考虑科学界定这过渡期。年刑法 规定的年期限似乎短了些。这过渡期规定得适当长些会更加激励犯罪 人回归社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根据调查显示刑满释放或赦免后至年 内重新犯罪的还占不小的比例有的地方占约四分之。由于当前我国重新犯罪 的现象十分严重刑满释放或赦免后至年内重新犯罪的还占定的比例。将 刑满释放后年内再次犯罪作为累犯从重处罚必定会更有效地遏制再犯率的上 升......”

8、“.....第二扩大累犯范围体现了刑法对累犯从严的立法 精神符合当前累犯率上升的客观实践的需要。第三符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刑事政策。 普通累犯的主体条件 在普通累犯的主体条件方面我们要探讨的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能否构成 累犯即累犯的主体是否包括未成年人的问题。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 宽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贯刑事政策而累犯制度着眼于犯 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具体讲在累犯制度下考虑未 成年人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是行为人前后两次......”

9、“.....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对构成累犯的年龄未作特别的限 定。据此我们认为累犯中的前罪或后罪无论是未成年时还是成年时实施的 只要被判处或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可构成累犯。理由在于首先 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基于再犯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作出的必然选 择不应因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有例外之论。其次刑罚中的从轻处罚是有限度 的我国刑法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已经充分考虑了青少年的生理素质特点 作了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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