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 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 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 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 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 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 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 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 法规不同的规定......”。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 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这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方 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方的责任 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 施。这两个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缺不可 仅具备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3、“.....但如 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 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 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本意。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弱 者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完全 免责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但这免责 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 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4、“..... 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 错所应当承担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无事故责任并不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 人事故负事故全责也不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为故意。如无照驾车正常 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种严重违章行为 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 然因素......”。
5、“.....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条事故认定是处 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新交通安全法第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条都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 标准认定 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 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 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者 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
6、“..... 其中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于年月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会 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时就明确 指出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 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 造成非机动车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 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 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 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要 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 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7、“.....这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规范也定程度上诱导人民法院在划 分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方面。 四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在请求民事损 害赔偿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条中明确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处理......”。
8、“.....企业先期 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该法 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 但年月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 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很明确对于职工因上下班路途中遭受保险待 遇工伤职工虽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但从法的效力级别来讲国务院 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劳动部颁发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行政法 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职工工伤保险作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条例实施 后自然取代效力级别较低的办法所以办法第条确定的工伤保险 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年月日颁布的保险法第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 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 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律也从法理上讲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 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总上所述对于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 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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