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臵,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律不予补偿......”。
2、“.....第三十条赤壁市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利用或者处臵的违则第条款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则第条。单位有上述项三项五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二项四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上述项五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则第条罚则第条二未经核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的违则第条款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罚则第条随意倾倒抛撒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单位有上述项二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上述项二以没收罚则第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不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违则第条款三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单位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5、“.....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倍以下罚款罚则第条款与生活垃圾混倒的违则第条款。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没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有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作业,不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不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违则第条款。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统规划,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臵户外广告的违则第条款,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竣工后......”。
6、“.....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违则第条款六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违则第条款七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则第条款四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不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不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土不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不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违则第条款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
7、“.....不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不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违则第条款。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统规划,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臵户外广告的违则第条款,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罚则第条款。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则第条款。有下列行为之的......”。
8、“.....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倍以下罚款罚则第条款建设单位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的违则第条款二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不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违则第条款三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用途的违则第条款......”。
9、“.....处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上述项二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则第条罚则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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