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总结建议赔偿金不能同时并用,两者只能选其适用。我们知道,虽然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他们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适用违约金的条件往往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且违约金的适用是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因此如果两者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建议相关法律应尽快明确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即违约金与赔偿金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2、“.....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百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3、“.....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合同违约金优秀范文合同范本材料。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
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应该提取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巩春秋在浅谈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问题中提到关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般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违约金的补偿性,是指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方违约后给另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要考虑可预见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惩罚性,是指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
5、“.....在设立时般不考虑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英理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既未规定服务期限的最高限制,也未规定如何约定服务期限为合理,那么,用人单位可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期限,这可能又回到了任意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这似乎成为另种变相的任意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约定中,未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条仅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的不平等性,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可能会显失公平,即用人单位支付少额的经济补偿而可要求劳动者承担巨额违约金。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限制不尽合理。劳动合同法将违约金限制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
6、“.....也应当设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如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职工没有接受脱产培训也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类劳动合同不允许设定违约金,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的预告解除权更加脆弱。总结建议赔偿金不能同时并用,两者只能选其适用。我们知道,虽然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他们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适用违约金的条件往往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且违约金的适用是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因此如果两者同时适用......”。
7、“.....对劳动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建议相关法律应尽快明确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即违约金与赔偿金只能选其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但法律也仅仅是粗略地说明了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而没有注意到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更加明确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还不是很详细具体,各地方政策也有所不同,在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当地最新法规,设立劳动合同违约金时也要结合岗位本身,合理设置,不能企图通过高额违约金来留住人才,但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来保护企业合理利用,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的实施离不开法律基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和激发人力资本。参考文献董保华,于海红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争议专栏政策解读,巩春秋浅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探讨山东劳动保障......”。
8、“.....简颖慧,章亮明探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法问题法制与经济,汪波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探讨南华大学学报,王俊华浅议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前沿,王云丽,袁远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理由及条件初论商业文化,谢源成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长江大学学报,赵德淳,王炜敏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周敏浅论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法制与社会,全文完。合同违约金优秀范文合同范本材料。般情况下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即在元。那么,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应如何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董保华,于海红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文中指出我国出台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已逾部,这些地方立法对违约金的规定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总的来看,以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是否限制来划分,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违约金条款可分为任意约定违约金和限制约定违约金两种类型......”。
9、“.....对违约金采取不限制态度的立法又可以分为种类型,即无违约金规定,如河北吉林等地,即只作较为原则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认可违约金,对违约金的具体范围不进行限制,但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即立法不仅允许双方当事人设定违约金,而且对违约金作了比民法更扩大的规定,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限制约定违约金限制约定违约金是指只能对特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特殊福利待遇支出等特殊投入而形成特殊义务的情形下使用违约金,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行义务,从而使劳动者增加的个相应义务。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另外,每月有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方违约,应支付给另方违约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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