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分税制改革成效评析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这样,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是无所谓转移支付的。严格意义上的转移支付,是年推行的过渡期转移支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中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
2、“.....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等,这使分税制改革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初衷难以落到实处。为此,迫切需要深化分税制改革。是要以合理的规则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明晰稳定协调的规则下不会做出机会主义行为的选择。二是要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事权财力财权等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科学划分,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条件下实现双赢。转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
3、“.....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这样,在高度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数法,确切地说,是承认既得利益基数法。基数法是指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差异,以前年的实际执行数或前两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即确定本年度财政收支的主要指标,进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分配。基数法不但不能缓解长期以来各地区财力不均的状况,反而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专项补助的分配缺乏明确的目标,缺乏科学公正的事权依据和标准,缺乏周密的论证和客观的评审,支出透明度差,随意性大。四小结年分税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征。方面,分税制改源地为基础划分税收的原则,扮演着弥补财力缺口的角色而专项补助则扮演着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角色......”。
4、“.....均等化的目标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美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确实大大缩小了地区差别,从而削弱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与气候因素乃至历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许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动性,均等化转移支付越重要。然而,目前存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
5、“.....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不是单形式,尤其是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
6、“.....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得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基础上的分税制。年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
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年的降至年的。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的过渡期转移支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
8、“.....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摘要年分税制改革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初步实现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由行政制衡向机制制衡的转变。十多年来,分税制改革取得很大成效,但分税制改革也遗留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从。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
9、“.....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分税制改革在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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