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应小于这两者之和。此外,当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认为坏账。在判断项款项是否应转作坏账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特性债务关系已成立债务人已知金额确定债务被认为不能收回。其中,债务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而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然而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似乎对坏账及坏账准备未加严格区分。在股份制有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的主要构成内容之,其是及随后于年实施的两则两制,对此均作了规范。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实践与理论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定的距离和偏差,直接影响着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文试结合目前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有关企业的实际做法,分析目前坏账确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些建设和设想。坏账及坏账准备坏账是指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乏科学依据......”。
2、“.....为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则可于交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如必需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坏账时,才能核销或计提坏账准备均有个统的比例进行调整。严格按照流动资产的定义,规范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为了能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并便于财务分析,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对应收账款严格按流动资产的定义,账龄在年以内的列作流动资产,而对于不能在年内变现即账龄超过年而又不属坏账的应收账款,的管理,而当超过三年这个警戒线时,再去关注,往往为时已晚,款项收不回往往已成定局。或因负责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责任人已调离而无法追究其责任,或欠款单位已破产。由于应收账款部分不具有资产性质,更多部分不符合流动资产的特性年内变现,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仍采用国际通行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已失去实际指导意义,不仅如此,还会误导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
3、“.....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应收账款日常管理,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对坏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坏账,而没有个统的年限标准,这样债务人就难以有意拖延年限而钻国家号文等系列制度文件中有关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的规定,似乎总在提供真实可靠会计信息与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这两个目标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这两个目标是难以在同财务会计体系下达到平衡的,可以分别由财务会计及所得税会计来达到其各自的目标。我国于年即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利润可以与纳税所得不致,从而使得长期以来会计围着财务制度税法规定团团转,而失定为准绳进行会计处理了。因此,从理论上理清会计核算处理有关规定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补充规定及税法应将财务制度体现在税法中,而取消单独的财务制度的功能非常必要。这样会计核算完全按照真实公正的原则......”。
4、“.....而不必受政策空子。为了减轻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必须规定企业必须遵循坏账的定义,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揭示,并规定对那些明显由于企业管理巨大流失。如果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完全没有必要有此担忧。对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在账面上核销是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收益情况,并不意味着从此放弃了对该款项的追索,同样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责任人责任的追究。加强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我国离任审计目前主要是针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而应收账款的发生往往与销售线员工直接有关,针对销售员工作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平时即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和追究责任,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也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及货款回收指标的综合平衡。财务会计与关会计报表的最终结果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这有悖资产定义,也与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坏账与坏账准备的性质和特点不吻合。既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收回......”。
5、“.....为什么不将其转作坏账损失,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呢此外,号文中又提到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这与上面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既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不再具有资产性质,即应及时转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核定坏账时,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董事会审批或由查账认定。此后,财政部在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强调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对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不得擅自列作坏账损失,特别是债务人临时账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律不得作为坏账损失核销。我们认为,国家作出上述有关规定的初衷是积极的,但是,它与会计目标提供真实公允得到改观......”。
6、“.....而且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必须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仍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定坏账核销,会使企业管理当局无故违反会计法。以三年为标准进行界定显得缺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点,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作出此项规定。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去年底,有家企业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重在以上,其中最高家达同时,该家企业中已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收不回但仍未处理的应收账款占三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可见应收账款的失实到了何种地步。究其因,主要有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管理当局厂长经理往往注重利润指标。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
7、“.....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的主要构成内容之,其是否具备资产的性质带来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是否具有流动资产的特性年内变现,直接影响到个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正因为如此,对于已不符合资产定义,即确知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转作损失费用予以核销,对于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按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于年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随后于年实施的两则两制,对此均作了规范。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款的债务人未知,即不确知不能收回的金额是估计值,即尚未确定。由此可见,坏账和坏账准备是有区别的处理的对象即应收账款的性质不相同。前者是针对那些债务人确知收不回金额确知的已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后者是针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到底是哪笔,金额是多少均不确知。它们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应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若不及时转作坏账损失处理......”。
8、“.....而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然而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似务人已知金额确定债务被认为不能收回。其中,债务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说在业务发生时记账是否正确,有否将不属于债务关系的款项支出列作应收账款。如果是这样,则其发生时即注定其不能收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坏账。如地方兴建大型项目或其他种种原因向企业的集资款。对于这样类款项的处理,我们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若将来建成后能拥有产权的,应作为对外投资处理若将来不能拥有产权,则相当于赞助费支出,在支出发生时,即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该放在应收账款中反映,否则只会资产的流失。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收账款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其已不符合资产定义,故应将其及时从资产中剔除,转作损失费用处理掉。否则有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对于坏账的确认国际上没有个统的量化标准,而根据坏账的定义......”。
9、“.....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信用比较有序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为逾期账款数额太小而不够用以支付收款费用未清偿的数额源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分歧,为了保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将在下面讨论。转贴于看准网但是,由于并未对符合坏账定义而又不转作坏账的情形作出硬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许多企业,不仅不对符合标准的应收账款按规定程序转作坏账损失处理,更不用说符合标准的应收账款了。据我们审查的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中,截止去年底,有家企业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重在以上,其中最高家税法的限制。为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则可于交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如必需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坏账时,才能核销或计提坏账准备均有个统的比例进行调整。严格按照流动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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