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满占庆,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红云与被告中林公司及保险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云的委托代理人彭峰王顺西和被告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忠煜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云诉称原告于年月日乘座被告中林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号客车,自新疆阿克苏返回河南。年月日时分,该客车与案外人李兴光驾驶的苏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入新疆哈密市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年月日出院。原告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级伤残,我与被告中林公司系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安全义务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损害......”。
2、“.....被告保险公司是该营运车辆的保险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林公司辩称发生本次事故,我们也是受害方,因发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对方车辆。这点已经有关机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另外,在出现事故的责任段内,我们向本案第被告交纳了乘客座位险,故原告应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不属通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被保险人与我们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不属于交强险和第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即使我们有赔付义务。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且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赔项目也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中林公司是包括长途客运业务在内的运输公司。年月日,该公司的豫号宇通客车执行新疆阿克苏至南阳的客运任务途中,在国道线新疆哈密段米处,与司机李兴光驾驶的苏号货车相撞......”。
3、“.....后经新疆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豫号大客车驾驶人及车上乘座人员无责任,苏号车辆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王云红被送入新疆哈密市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天,经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右股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及软组织挫伤右胁骨骨折。原告在该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已有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承担。原告受伤后,其家人租车到事发地去处理该事故,花租车费元。豫号大客车,车辆行车证登记的车主为中林公司,年月日,中林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时止,投保座位座,每人责任险万元。保险条款第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座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
4、“.....保险人负责赔偿。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共同口头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事故发生后已付给原告元,应从中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口头辩称原告诉求过高和原告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更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直接赔付原告起诉理由不当。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其与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份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份其在义马市裴村社区居住生活的有关材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份及鉴定费元的票据张医疗费票据份其工作单位制造的年度月份的工资表出院证份护理人员王双梅的误工费证明材料份被扶养人的户口本残疾证交通费票据住院病历......”。
5、“.....借款条两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服务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单张保险条款份。被告王小明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年月日时许,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属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豫号出租车,自西向东行驶到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碰撞了前方同向停放在公路右侧的渑池县陈村乡后河村范建祥驾驶的豫号低速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乘坐人王小燕等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小明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小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前额头皮血肿,右额叶及左颞叶脑挫裂伤,双颞部及左额部多发硬膜外血肿,右额骨左颞骨及颅底骨折,颅内积气面部皮肤挫裂伤眼睑及胸部软组织挫伤右眼视神经外伤性损伤。治疗至年月日出院,共花去元......”。
6、“.....住院期间,陪护人。原告出院后,于年月日自行委托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结论为王小燕的伤残等级为处级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前为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职工,其提供的受伤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其提供的租房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已在义马市新区居住两年。其父王爱勤,生于年月日,因视力低下被门峡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肆级伤残。王爱勤婚后有两个儿子。另查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将豫号车辆作为投保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燕和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
7、“.....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以及其认为原告诉求精神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赔偿的理由,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辩称和原告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直接赔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予以认定,其主张的误工费元,其中定残之日后的天的误工费元,不予认定,所以,误工费应为元,其主张的护理费共计元,其中王双梅减少的收入为元,而非元,所以,护理费应认定为元,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元,原告应承担的份额为元,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元,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小燕的损失应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
8、“.....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小明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承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马邦军审判员毛克信审判员管天定〇年月十日书记员董美玲第篇原告王红云与被告中林公司及保险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原告王红云与被告中林公司及保险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宛龙靳民初字第号原告王红云,女,生于年,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西坪村组。客运合同纠纷合同范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民监他字第号函答复如下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
9、“.....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理解与适用在诉讼权利上,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第人侵权之诉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或是第人侵权之诉,需要考虑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从法理上讲,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