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和司法上都没有突出其特殊性而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这章中,我将于婚姻纠纷相关的诉讼进行归类,确定婚姻诉讼的范围,通过分析其特点,剖析此类婚姻纠纷在目前我国司法解决的现状,说明在我国建立婚姻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第章是我国建立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应然目标。针对我国婚姻纠纷司法解决的现状,我认为婚姻纠纷解决应当形成有国家适当干预并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组成......”。
2、“.....与我国衣带水的日本有着非常完善的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可借鉴性。通过考察日本的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笔者觉得其在立法体例法院设置调解原则等方面可以给我国构建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很好的启示。第章是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日本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构建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在立法体例上可以以民诉法中专章规定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审判机构的设置上......”。
3、“.....具体做法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附设的做法,将其中部分经常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人员整合设立个类似于日本的调解委员会。将法院的人员进行分流,建立调查员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适用调解前置职权探知不公开审理检察官参与等特殊法则,并详细规定了诉的变更合并,诉讼中止终结临时措施判决效力等方面的特别规定......”。
4、“.....情况更为复杂立法上,程序法发展具有相对滞后性在审判实践中......”。
5、“.....设立适应解决婚姻纠纷的诉讼程序法第节在审判机构的设立上......”。
6、“.....而家庭是由婚姻来维系的。因此,婚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乃至于社会的稳定。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构建适应中国社会的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
7、“.....如在司法解决婚姻纠纷中更加倾向于客观真实的发现而导致其更适合职权探知主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国也十分重视婚姻纠纷解决的特殊性,不论是注重实务的英美法系还是注重理论研究的大陆法系,都对婚姻纠纷在司法解决加以详细的规定。如日本颁布了家事审判法人事诉讼法对婚姻诉讼加以专门规定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诉讼立法......”。
8、“.....然而,我国的现状是,我国的立法对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程序没有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婚姻案件是按照与普通民事案件相同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在学界也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的研究。可以说,相对于国外成熟完善的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我国对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程序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婚姻纠纷的解决程序的不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
9、“.....其结果不仅使诉讼理论研究停滞不前,也给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障碍甚至混乱,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威严。首先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婚姻纠纷这种特殊的诉讼给予必要的关注,只有零散的规定。其次,在司法实践上中没有足够认识到婚姻家庭案件和财产关系案件的差异性,不具体区分财产关系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各自特点,没有对婚姻家庭这类特殊纠纷给予必要的关注,加之司法规定极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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