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本案的默示担保可能是精子不应被污染。对于默示担保问题,法院认为与英国样,在加拿大,不管是服务加物品提供合同还是纯货物销售合同,普通法中均存在着个默示担保,即除非存在个充分的理由排除此种担保,合同中应存在所售物品应合理地适合它所意指的目的这默示条款,此种保证目的适合性的条款实际上是附加了严格责任。但是,上述默示担保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中都存在,为此,法院必须审查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合同双方的关系以评估此种默示担保是否为双方之意图。默示担保存在的个合理化理由是货物的提供者具有根据法定的货物销售法律向货物的生产商获得救济的渠道,也就是说险风险必须是已知风险产品的益处必须是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而取得在现有知识状况下,风险必须是不可避免的产品必须妥善生产......”。
2、“.....在另个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案件案中,法院将不可避免地不安全产品这例外还扩展到了感染风险不知的场合。此案的法院认为。血液制品的巨大需要和必要性通常压倒输血所带来的风险。在法官眼中,这些血液制品不仅是有用的而且对生命和健康也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到血液是种挽救生命维持生命的物质并且没有其它明显的替代这独特性质,应适用,去权衡医疗的风险而决定是否接受此种医疗。同样,在美国的案中,患者因输血而感染肝炎,当时是不可能检测到所涉及的肝炎病毒的。此案的上诉法院判称,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默示担保理论和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医院提供血液场合没有立足之地,原因是要认定在人的血液的适宜性质量方面存在默示担保是不切实际的尽管从理论上讲......”。
3、“.....我们不能忽视根据当时的医学知识状态检测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困难性在将患者的安全和医院的利益主要是指缺乏充分的测试手段来确定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存在以及确保血液在医学治疗中的随时获得这公共利益平衡之后,我们不太乐意通过类比的方式或者通过将相关交易视为销售的方式将可销售性责任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况下的医患间整体交易视为种服务提供而非货物提供。因此,对于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应使用的仅仅是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所承担的也仅仅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在美国的案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输血而感染黄疸病毒。医方不存在过失问题,因为不存在测试此种血液污染的手段。患者寻求的是货物销售法案下的救济,认为应存在这样个默示担保,即血液应适合其用途并具有可销售质量。在此案中......”。
4、“.....血液的提供完全是附属性的,它完全附属于医院所提供的技能服务,因此货物销售方面的立法是不能适用的,这是因为如果法院将血液提供或其它医学辅助材料的提供视为销售,这将意味着,如果由于不好的血液使患者遭受了什么,不管医院如何仔细。也不管导致疾病的物质是如何不可能发现,医院都要承担责任,就像保担保。而且还包括对消费者极为有利的默示担保。默示担保理论认为,凡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行为。不论债务人是否有明示担保,都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条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出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5、“.....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项要求是在产品缺陷上的要求,第项和第项要求实际上分别是产品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在损害赔偿方面,该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害的患者应如何获得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过错过失理论和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患者必须另辟他径寻求救济渠道,应寻求种比过失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基础。就目前各国的法律环境来说,患者是可以从以下法律制度中寻找突破口的。但是结果会如何呢货物销售产品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保证在英美法中......”。
6、“.....制定法上的支持来自于在英美法国家普通存在的货物销售法案普通法上的支持则是得益于默示担保制度。根据英国的货物销售法案,如果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与其描述符,或者由于货物不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或由于不适合其特定目的从而没有满足质量状况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第页程中,医院或血站存在过错,问题就较为简单些。此时,对医院来说,患者既可以追究医院的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医院的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大陆法系此种法律解决做法的理论基础是规范竞合说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7、“.....男硕士,副教授,山东新泰人。法国未能正确实施欧共体指令第条。尽管欧洲法院驳回了此诉讼,但是欧洲法院在诉讼中对欧共体和英国相关立法的解释却并不能使英国法律界感到释然。归纳起来,欧洲法院在发展风险抗辩方面的观点是欧共体立法中并没有提及生产商所在的产业界所使用的做法和安全标准,而是,毫无保留地,指向了所涉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状态包括具有最先进水平知识,这种知识状态应是客观的生产商应被假定知道这些知识。很显然,上述要求是个很高的要求如果行业内的知识不能发现缺陷,但是另行业的或学术性的更先进知识能发现此种缺陷,生产商还不能援引发展风险这抗辩。可以看得出来,上述说法的初衷是让生产商对科技信息保持最高度的警觉性,包括最前沿信息......”。
8、“.....在上述情况下。若从行为合理性角度判断,医院或血站的行为肯定不存在过失,即使血液中事实上染有病毒。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从血液的缺陷人手让医院或血站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呢从目前的英美司法来看。上述想法也很难如愿。原因是,在判定不合理危险的消费者期望测试标准中,法官同样掺人了风险益处分析。消费者的期望不是任意的,而是揉人了利益平衡的法律认可的期望。血液中染有病毒这风险存在只是问题的方面。消除这风险所需的成本以及血液提供给社会所带来的巨大益处足以让法官去容忍风险的存在。年。美国医疗机构采取抗原测试法,从万献血人员中检测出例窗口期内的带病毒血源,但检测成本高达千万千万美元。若产品存在缺陷。是否可以适用发展风险抗辩阻碍患者成功诉讼的最后道门槛是发展风险抗辩......”。
9、“.....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但若属种发展性缺陷即当时现有科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第条。但是,另种意见认为,种物质经过适当加工,在流通领域中交换,其实就是产品。血液中心将血液提供给医院使用,该血液已经变成了产品。其实,域外法中。对产品概念的宽松解释很容易将血液囊括在产品名下。血液在提供给患者之前。毕竟经过了人的干预和处理,血液提供也带有产品交易属性。为了强化干预者责任,为了合理分配风险,将血液视为产品也为情理之事。受病毒污染的血液是否具有缺陷在我国,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年第条。在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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