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县级医院不得超过,超过控制比例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悬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收费大厅或醒目处设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公示栏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相关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工资福利待遇挂钩。第四章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署并递交相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协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四停业或歇业的。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3、“.....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二结构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三动态管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4、“.....第八章举报与奖励第三十八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人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监察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县劳动保险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定的奖励,并为之保密。第九章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参加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或续签协议的三被卫生部门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四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卫生部门或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履行卫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五不履行服务协议承诺的六发生其它符合取消定点资格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次全面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
5、“.....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暂停直接责任人从事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门诊住院病历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单,为参保人员开具虚假医疗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允许或纵容冒名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十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及时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
6、“.....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订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第四十条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卫生组织及乡镇卫生院门诊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以前县内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文件诊治的病人推诿给其它医疗机构的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四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重复配药超量开药的五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7、“.....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有关费用补偿报销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报销标准。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的要求,做好参保病医疗机构下列行为之的,除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与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处罚外,由卫生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可暂停或取消责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8、“.....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核对医保手册医保卡接诊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二将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或将本医疗机构有条诊挂名住院的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它服务项目其它药品的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五帮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套现的。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9、“.....应当开展现场监审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参保病人负担投诉的二在审查参保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监审的。第三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的证件查验和身份辨认工作,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手册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二调阅查询参保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三必要时,可以暂时封存参保病人的有关资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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