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的计划预算监督,虽然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制度听取和审议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这制度,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步完善和改进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从程序上作些具体规定。如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在会上问题来确定检查重点。力避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掌握第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正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认真行使审议权,必要时可以提出质询案或作出有关决议。完善审议反馈制度......”。
2、“.....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成为人大法律监督的种重要方式。这监督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步完善和改进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安排执法检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纠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反宪法的职务行为。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许多同志建议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提出对违宪行为的处理意见,以议案的形式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三则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现在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部门执法责任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明确自己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系列制度保证执法责任到位。发出法律监督书这是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从实践中创造的种较为严厉的监督形式。所谓法律监督书,是指人大常委会依照定程序向同级府两院出罢免案的主体罢免的对象和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
4、“.....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现实中不便操作。因此,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建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或者以上的常委会原则。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如严重超期办案超期羁押越权办案,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监督。第三,要对个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规定和界定。询问和质询制度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被询问者是种带督促性质的监督......”。
5、“.....实践中多是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三则及其工作人员发出的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种法律性文书。上述监督形式,还有待进步完善,在制定人大监督法时还应把地方人大的监督经验吸收进来。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三则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扩大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明确提出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文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在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些行之有效的形式。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评议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从世纪年代末,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评议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
6、“.....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但对撤职的程序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罢免和撤职制度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方式......”。
7、“.....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地方组织法除了规定罢免对象外,还初步规定了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对提对不适当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询案,对被质询者是种责成纠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监督手段都作了程序规定。还可以考虑,对任何启动质询程序,哪些问题可以质询,质询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置等,再进步作出具体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通常叫作个案监督。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它们可以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个案监督的具体事宜......”。
8、“.....第二,要坚持事后监督的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三则些法律规定,但实施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提前介入,对计划预算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在人代会上,变笼统的全面审查为切实的重点审查,并可考虑建立计划预算修正案制度。加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经济监督制度。主要是进步规范对计作报告,还要到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要作出适当处置等。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馈制度,切实改变会上议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审议意见书的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目前审议意见书或审议意见存在着整理不规范报送无程及时转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和效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作出反馈......”。
9、“.....可以组织深入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同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如把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三者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府两院搞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是不妥当的。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主要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要有重点,如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些法律执行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这机构既符合我国国家体制,又保证了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性。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我国实施宪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对此立法法作了些规定。二是受理违宪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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