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三以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规定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四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五普通合伙人基金及资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第五十八条基金审计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基金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费用由基金承担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与普通合伙人基金资金托管人合伙人相独立。二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限合伙人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但费用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合伙人承担......”。
2、“.....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限合伙人通知。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六十条基金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解散基金期限届满,合伙人之决定不再经营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五基金或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普通合伙人损害基金或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或者发生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以及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普通合伙人职责的情形七发生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六十二条基金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第六十三条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可以自基金解散事由发生后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六十四条基金解散事由出现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3、“.....第六十五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基金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按照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收益分配条款对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六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六十六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基金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发出前述通知个工作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基金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基金注销登记。第六十八条基金注销后......”。
4、“.....第六十九条基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第七十条基金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章通知第七十条任何根据本章程及合伙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者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采取专人挂号信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种或多种方式送至各方地址。通知被视为实际有效做出的日期应以下列方法确定专人交付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专人交付之日送达二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该等通知被投邮之日送达,如该日不是工作日,则应被视为在其顺延的下个工作日被送达三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该等通知成功发送时送达。第七十二条各合伙人地址如发生变更,应根据本章程条款的规定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普通合伙人告知地址的变更......”。
5、“.....在洽商投资事宜期间方从对其他各方获得的有关其他各方及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和财务数据合作伙伴商业运作模式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均被视为保密信息。第七十四条各合伙人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方擅自向公众披露,但公众已知悉或将会知悉的任何信息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政府部门命令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三由任何方就本章程所述合作事项而需向其股东合伙人法律或财务顾问等披露的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等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的保密责任。任何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章程及合伙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依据合伙协议制订,本章程不得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抵触,如有抵触以合伙协议为准,合伙协议未作规定的......”。
6、“.....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式三份,由基金存档,任何合伙人均可查阅本章程,普通合伙人及基金应当允许合伙人查阅。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普通合伙人制订并解释,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通过,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施行。附件合伙人名录附件合伙人名录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金现金合计现金以下无内容,后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的签署页普通合伙人投资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签字本页无正文,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的签署页有限合伙人签字资金不足以支付的,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累计至下期支付三于基金成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银行第个协议年度的银行托管费,以后每协议年度银行托管费于该年度开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足以支付的......”。
7、“.....本条称协议年度是指基金成立之日开始的个月期间,以及在此之后的每个月的周期。第四十三条基金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基金的收益中提取支付。第四十四条各合伙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所得税等税费及个人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费用,如果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基金或普通合伙人履行代扣代缴手续的,基金或普通合伙人有权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第六章基金的财产第四十五条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基金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基金的财产。第四十六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单独在基金资金托管银行处开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普通合伙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普通合伙人旗下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基金资金托管人对基金的财产及其投向进行监督......”。
8、“.....第四十八条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与继承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的财产份额可转让,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二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或出质其在基金的财产份额或以其财产份额提供担保三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律合伙协议及本章程受让合伙人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章程及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四如基金有限合伙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须到普通合伙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并按照普通合伙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七章加入基金退出基金增加出资和减少出资第四十九条加入基金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不增加新合伙人,但因基金合伙人向基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出资导致合伙人增加的除外......”。
9、“.....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因上述事项变更而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并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二除非本章程或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新有限合伙人依据本章程与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基金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二法律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三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基金应将该合伙人除名在另合伙人发出催告通知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三执行基金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本章程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作出后,由基金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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