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2、“.....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5、“.....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6、“.....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7、“.....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8、“.....并于上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9、“.....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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