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细化标准超出规定限额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规定限额个百分点以上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规定限额个百分点以上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规定限额个百分点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第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项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销售非绝当物品或收购寄售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或收购寄售旧物达两次的,责令改正......”。
2、“.....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典当行不得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对外投资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对外投资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对外投资达两次以上的......”。
3、“.....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初次向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住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向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住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向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住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细化标准典当行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初次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或未交售指定单位的,责令改正......”。
5、“.....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或未交售指定单位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未经当户同意,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
6、“.....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细化标准典当行初次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细化标准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个百分点以内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责令改正......”。
7、“.....各股东未按比令改正,仍继续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或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经三次以上责令改正,仍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且不能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以及生猪和生猪产品没有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细化标准未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日内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未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8、“.....责令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经二次责令改正,仍未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日内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细化标准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的罚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细化标准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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