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其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负责监督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2、“.....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臵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二十五条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为新建的民用建筑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内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资料不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
3、“.....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规定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在采暖期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物能源消耗情况。第二十八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臵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第三十条建设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与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情况的监督。第三十条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4、“.....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将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
5、“.....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因建筑节能设计等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6、“.....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未组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在内的竣工验收,即进行商品房现售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为的单位,除依法给予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记录。第三十五条对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六条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及审查合格书,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7、“.....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把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不履行对有关建筑节能部分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四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民用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五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没有提交或者提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资料不包括建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8、“.....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9、“.....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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