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外,尚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学者在谈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的时候,多采用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划分,这划分的基准是公示形式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依交付和登记而发生的,称为形式主义。仅依债权意思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为意思主义,我们认为这种划分不够准确,形式主义也是需要以意思为基础的,关键是该意思是否区分为物权意思和债权意思。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卷。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优士丁尼认为,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的区分太古老,应予以废除。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入同类......”。
2、“.....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然而,这原则在古典法中并非直没有收到违反,并且在优士丁尼法中,由于要式转让已经消亡,它已在很大程度上被人遗忘。同时巴里•尼古拉斯认为契约与转让之间区别的这淡漠进程在个管理精密的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参见巴里•尼古拉斯,前引书,页。刘家安先生通过对罗马法各种方式买卖的研究得出了个基本结论是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和价金支付在效果上是分离的......”。
3、“.....见刘家安,前引书,第页。彭波尼论萨宾第卷保罗论告示第卷,均引自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页,第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第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页,北京法律出版社,。关于这点,我们可以看下尤里安与乌尔比安对这问题的不同阐释。尤里安学说汇纂第卷当我们同意物的交付而对交付的原因有异议时,我认为交付无效没有道理。譬如,我认为根据遗嘱我有义务将块土地交付给你......”。
4、“.....而你却将之作为贷款接受。虽然我们对交付和接受交付的原因有异议,但这并不妨碍我将所有权移转给你。乌尔比安争议集第卷如果我为赠与目的而给了你笔钱,而你却把它当作项消费借贷而接受,尤里安认为不存在赠与。但必须弄清楚是否存在消费借贷。其实,罗马法上关于所有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抽象性,在不同的罗马法学家眼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抽象的,有的认为是有因的,而些观点则很难认定是有因抑或无因,各种观点不统而且欠缺论述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正是从这样的角度,德国法学家雅科布斯认为实际上现有法中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是缺乏法理基础的所有权转让有效这结论的逻辑基础......”。
5、“.....了,只不过此种转移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从而失去所有权的人可以提起对人之诉以请求所有权的回复。从这点来看,不当得利制度似乎已经给出了所有权转让行为不但是与买卖相区分的,而且具有抽象性,也即买卖的无效不影,它是种对人诉讼。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种对人的权利,虽然其目的旨在所有权的回复,但其性质是债权请求权。当买卖因而无效时,所有权移转的结果已经产生出卖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后据此为交付,则会使所有权移转。不当得利制度古典的罗马法中,当出现的买卖之时,交付却是有效的,纠正的买卖通过不当得利制度来实施救济......”。
6、“.....交付对于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可以从诸多的罗马法学家的论述中得到体现,如彭波尼论萨宾第卷若无我们的行为,为我们所有之物便不能被转让给他人。保罗论告示第卷单纯的交付不会使所有权发生移转若有受人乙仅仅是债权人而不是物的所有主。如果买受人乙要提起诉讼,那他只能提起针对甲的请求给付之诉,而不能对物提起声称自己是物的所有主的返还所有物之诉。其二,对物的权利的产生还需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却有重要的意义其,买卖创设的仅仅是对人的效力,而不直接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例如甲乙商定买罗马法作为古代社会最完备的私法,对欧洲大陆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7、“.....各国对于罗马法的继受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就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理解而言,便产生了法国法的同主义立法模式和德国法的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在同主义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二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法上的债权意思主义,日本法上的公示对抗主义。德国民法则是以物权意思为基础的区分主义模式,瑞士法则采纳了有因的区分主义模式。无独有偶,英美法关于财产权利的移转方式是区分主义的,而且更为彻底的贯彻了个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理。罗马法对买卖和所有权移转过程的阐释对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认识从来都没有致的答案,远在古罗马时代,不同的法学家对这问题的理解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在罗马法上......”。
8、“.....其买卖的法律结构也不同。罗马法根据不同的目的,对物进行了许多分类。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些物是神法物,另些物是人法物,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法物通常是可有物。人法物之下又分为公有物和私有物。同时,罗马法还有几种重要的物的分类,如可动物与不可动物之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区分以及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其中,对于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认识有着重要的法源意义的是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要式物与要式买卖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可以说是罗马早期市民法中最重要的种分类......”。
9、“.....法律上如此区分的依据是不同的物在经济上的重要程度不同,而重要程度不同的物,其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规则也是不同的要式物的所有权移转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式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来进行转让,单纯的交付不能产生所有权移转的结果。而略式物的买卖,其所有权的移转则毋须履行特定的法律形式,当事人可自由转让。要式买卖是罗马市民法上移转所有权的最为古老的方式。据盖尤斯和乌尔披亚努斯记载,采用要式买卖时,参加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另要有个证人和个司秤参加,这些人必须是罗马市民中已达适婚年龄的男子,且没有被剥夺作证的资格。买卖时,由司秤持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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