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认为,有必要区分案件性质轻重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的二元审级制,即下列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其他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二审法院采用了新的重大事实作为判决基础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审无罪判决为有罪判决的案件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程序严重不公的案件。上述设想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朝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方向发展这共同规律,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纠正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的作用。对判处死刑等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也适合我国实际需要,具有现实可能性。因为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
2、“.....审判人员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等素质不断提高,而且整个法院的人员队伍还在不断地得到规范化科学化的建设和管理。这说明,实行三审终审制已经具备了基本的主观条件。同时,可以预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后,各地高级法院将作为主要的第三审法院承担第三审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交通通讯等也已有了较大改观,这就使得三审终审制般不会因交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贯彻。对上述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应当考虑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三审终审制必须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作为基点。对于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理由加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辩护律师以独立的上诉权,以增强被告人的救济能力。第三审程序也必须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3、“.....第三审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外,在法国,总检察长可以为了法律利益而按非常上诉程序向最高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之诉,旨在维护法律的统实施。最高法院只能作出撤销原裁判的裁决或者在撤销原裁判后,将案件发送与最初作出裁判的法院性质相同的另法院重审。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损害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警醒下级法院今后慎重地适用法律。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为了维护法律利益而就第二审裁判提出抗诉,除犯罪性质严重而第二审法院判决无罪或维持第审无罪判决或者依法应处刑罚与原判实处刑罚相差过大而不予改判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允许检察机关抗诉和第三审法院改判外......”。
4、“.....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但第三审法院只应当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并且不得恶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损害其诉讼利益,以警示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理由应否给予限制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初次上诉的理由不宜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上诉中未指明具体理由的,应视为就第审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就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有无进行全面审查。但是,考虑到第三审法院将担负着与第二审法院不同的审判职责即通过法律审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性,防止因当事人无具体理由的上诉而加重第三审法院的负担并冲淡第三审法院的审判职责,便于第三审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活动,有必要对二次上诉的理由作必要限制,即原则上限于对原审法院适在第种情况中,必须提出表明瑕疵的事实......”。
5、“.....上诉如果不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要求包括提出上诉理由,上诉将被作出原判决的法院裁定驳回。日本刑事条要求上诉人应当说明他在何范围内对原判决不服,在何范围内申请撤销变更原判决上诉申请,并要说明申请理由。二说明理由时,必须表明是因为违反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情况,还是因为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序的开启,般实行必要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是法律要求说明上诉理由或法律明确限定上诉的理由,凡是没有说明上诉理由或者不符合法定理由的二次上诉,将不被受理。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法定理由相关的事项,上诉将不被受理。在南斯拉夫,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如不具备法定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仅就原审诉讼程序和适用刑法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6、“.....视为原判决全部内容被要求撤销变更。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南斯拉夫明确界定了上诉理由的范围并要求上诉人以这些理由提出上诉。在日本,上诉不具有法定理由或不具有与至于是否写明上诉理由,则般不作为是否准许上诉和是否进行第二审的条件。未写明上诉理由的,视为对原审判决全部内容不服。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十八条规定对上告可以限制在定的上告事项上。没有予条件。美国南斯拉夫就是较好的范例。无论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还是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实质原因即上诉理由般没有过于严格的限制。就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诉讼的部分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刑事诉讼法典规定......”。
7、“.....刑事判决经上级法院审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三审终审制国家,当事人享有两次上诉的机会,因而上诉审分为第二审和第三审,前者是当事人不服第审法院的判决而提出上诉后,由上级法院进行审判,后者则是当事人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由该法院进行的审理。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基本上采用三审终审制。以日本为例,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简易法院所作的第审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称为控诉审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又如,在英国,被告人不服治安法院的第审判决,可以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既可以直接上诉至上诉法院......”。
8、“.....被告人首先可上诉到上诉法院,仍不服上诉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则可上诉到上议院,从而进入第三审。此外,如果被告人是以要求报核的方式,就治安法院的第审判决上诉到高等法院的,如果不服高等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也可再向上议院提出上诉。除上述两类情况外,在审级制度上还有种特殊情形,即兼采两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但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三审终审为例外或补充。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和南斯拉夫。美国法院实行双轨制,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可以上诉次,上诉审法院限于审查第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二次上诉是例外,只有少数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以后,才能经二次上诉,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
9、“.....有权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般情况下,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只有极少数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查手续后,才可以再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南斯拉夫也是兼采上述两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具有广泛适用性,三审终审制的适用范围则有严格而具体的限制。只有下列案件,才允许被告人提起二次上诉,从而使案件进入第三审程序判处死刑或二十年徒刑的案件二审判决采用了不同于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新事实二审法院将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为有罪判决的案件。通过考察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审级制度,不难得出以下几个规律性的结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审级制度,与国的法系归属并无必然联系。属于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审级制度,如英美两国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也可能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审级制度......”。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