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受互惠指标的指导,不论宪法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是否面临危机。三司法理性乃是种交往理性社会关系源于社会成员的交往行为,调整交往行为关系的法和法律诉讼只有把交往关系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才能够具有合理性,只有把维系社会持续交往合作和团结作为归宿才具有正当性。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协商民主论者所推崇的理性是种交往理性,严格区别并强烈排斥传统意义上的目的工具理性,因为后者从单个主体的视角出发,以追求成功为旨向,前者从主体互动的视角出发,以获得理解为旨向后者以自我为中心,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前者推己及人,推人及己,换位思考和将心比心,把自己和他人同时当作目的后者强调竞争博弈算计和策略行为,前者侧重合作商谈沟通和讲理后者内在于以言取效的扭曲言语行为......”。
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形式主义程序正义之所以走进对抗和诉讼私斗的死胡同,目的工具理性则是其根深蒂固的哲学基础,要走出这条死胡同,就必须以交往理性取代目的工具理性,重构诉讼和司法的理念机制和行为。四刑事诉讼参与者协商对话的责任与义务刑事司法过程是个通过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往返运动来寻求真实和真理的过程。刑事诉讼和司法作为种法律适用商谈,是种通过合作寻求真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统的论辩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主体间相互信服。要确保这种商谈的合理性,就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阻止对论辩的不受合理推动的中断,包括拒不合作的中断第二,通过人们对论辩过程的普遍平等的了解和平等对称的参与而确保在议题之选择和最好信息最好理由之接纳这两方面的自由第三......”。
3、“.....而只承认更好论据的力量,所以,除合作地寻求真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动机都被中立化。对真理的寻求自然应当合乎真理的有效性向度。在协商民主论者眼中,真理的有效性包括三个向度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和对话参与者的真诚性。撇开符号表达的完整性不谈,个追求沟通的行为者必须和他的表达起提出三种有效性要求,即所作陈述是真实的甚至于只是顺便提及的命题内涵的前提实际上也必须得到满足与个规范语境相关的言语行为是正确的甚至于它应当满足的规范语境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声。也就是说,言语者要求其命题或实际前提具有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语境具有正确性,主体经验的表达具有真诚性。些人可能会认为上述要求过于严苛,实则不然......”。
4、“.....对于更规范且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商谈对话而言,这些要求应当是最低标准,不仅是协商对话参与者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也应当转化为公民的法律责任,这是个成熟和负责任的民主法治国家理应培养的公民理性和公民责任。当然,也应当看到协商民主论者的主张带有的理想性色彩,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首要的是培养起种协商合作的理念,进而通过立法建制司法引导等具体的措施加以实证化,以克服和纠正对抗式诉讼策略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持续团结合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实际上,在视正当程序为司法生命的英美国家,出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综合考量,在实际操作中极为重视司法的协商性,并形成了规范化的制度和诉讼参与者的法律义务美国的辩诉交易就是典型英国则主要透过三种渠道试图完善司法协商是鼓励及早认罪......”。
5、“.....让被告可以预先知道如果服罪可以得到多少的刑罚减轻幅度二是防止辩护不足,既要求公诉律师对辩护词的充分有效性进行建议和抗辩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又要求法官对辩护方的辩护词不足予以警告,告知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确立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免无辜的被告迫于压力而认罪。这可能会让些正当程序论者感到惊讶,但事实上,这个强调就出自传统上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范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必须要做价值告诉我们的则是,什么值得去做。如果要对这里的价值作最直接的解读的话,它既包括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更要追求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就刑事司法而言,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是实现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的统,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相应,不破坏社会平衡秩序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由此导引出黄金规则......”。
6、“.....勿施于人。规范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价值则是我们优先接受的。规的问题是成员的共同利益。其三,对抗式形式正义程序关照了规范,忽视了价值。任何司法和诉讼行为,都应当是规范和价值的统体,前者满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后者则更多地关照实体正义要求。刑事诉讼和司法说到底。虽然没有人会漠视自身的利益,但是每个人也都在寻求实现所有共享协商责任的人都能接受的决策。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严肃对待这种责任可能会要求自愿修正个人对自身偏好和信念的了解。因此„„公共讨论集中关注也不会因为协商参与者立足于自身角度而导致共同的善的减损,因为既然理想协商的目标是确保所有致力于平等公民之间自由协商的人达成致,以及获得多元主义的条件,那么,关注协商就接近于促进每个参与者的目标造公民的认同与利益......”。
7、“.....我们就会获得他们。需要指出的是,以共同的善引导的协商并不会导致个体权力的损失,而且与对抗式的竞争机制不同,协商机制所追求的共同的善的目标。法律赋予被质疑之后,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协商民主论者赋予了个体权利新的意涵它来源于社会主体的交往互动相互赋予,其所涉及的是彼此合作的法律主体的相互承认。首先,权利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因为,权利毕竟不是支枪,也不是台独角戏。它是种关系种社会惯例,而在那两者的根本方面,它是关联性的种表达。权利是些公共的主张,既包含对他人资格的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所负的种种义务。从表面看,它们至少是种形式的社会合作毫无疑问,不是自发的合作,而是高度组织化的合作但归根到底,仍然是合作。其二,社会成员的交往互动是权利和法律的源泉,权利和法律的合法性根据......”。
8、“.....就必须同普遍主义和团结的道德原则和个体和集体层次上自觉筹划的负责的生活形式的伦理原则协调致。其三,社会持续合作是权利和法律的归宿,作为法律秩序的成分,主观权利毋宁说预设了这样些主体之间的协作,这些主体通过互相关涉的权利和义务彼此承认为自由和平等的法律同伴。相应地,在诉讼和司法中交往合作便构成了法律共同体内公民的基本责任。基于此,现代法律立足于秩序与合作双重视角,具有秩序与合作的双重功能,或者用富勒的话称作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与作为人之互动的法律。然而,伴随着现代社会个体主义取代集体主义,刑事诉讼权利与合作产生了严重的紧张关系,个人权利至上观念的膨胀加速了这过程。由于现代性的个体主义导致了个体性的存在与共同体的分离,社会仅仅是个体间进行名利争夺的场所,道德仅仅是私人的事情......”。
9、“.....社会共同体因此也仅仅是作为种物质性的存在,而不再是个具有公共性的意义空间,道德意义的论证与道德原则的运用的合理性证明出现了不可弥补的鸿沟。这道鸿沟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刑事司法在扮演修复者角色的过程中,仅仅靠维护单个原子式的法律权利是远远不够的,更关键的它应当是个社会道德修复的实践过程。道德实践的个重要功能就在于把不同行为者的行为用约束性的方式协调起来,而这则离不开道德的认知和论证。因为这种约束性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或日常实践基础之上,个体有义务尊重其他所有人,每个人都要对其他人负责,这就是道德认知的关键所在。进而走向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和谐统和自主。据此,在现代社会这个法律共同体中,人们如果想要和睦相处和有序生活,建构种自由平等的秩序,就应采取合作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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