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认定拆借合同无效。对因犯罪造成的最终经济损失,张崔分别作为农业银行团结路分理处和农村信用社含元殿分社的法定代表人,在资金拆借过程中都有明显过错。就张代表的农业银行团结路分理处而言,违法签订拆借协议,违法为张继臣开立个人账户以便将拆入资金直接打人个人账户,主动将拆入本单位的元现金交付给张继臣,完全放弃了对拆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就崔代表的农村信用社含元殿分社而言,其主动提出以拆借形式掩盖非法贷款的目的,违法签订协议,故意将拆出资金打入张继臣的个人账户,故双方当事人对其因签订履行拆借合同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农业银行团结路分理处和含元殿信用分社应以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盗用单位名义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因本单位没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不承担合同责任。公章或业务介绍信被盗用,本单位无法预料和防范,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表明盗用行为不适用表见代理,反映了公平的法理念。若干规定第条第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均体现了被盗物致人损害,物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精神。对这种盗用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条明确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这种情况下被盗用单位在行为时并不知情,不能发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不负民事责任。可见,这类案件中亦无民事诉讼存在的必要......”。
3、“.....构成经济诈骗犯罪中的民事责任非正常使用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私刻单位公章,伪造业务介绍信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原使用管理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的人员利用私自留存的加盖公章的空白纸或业务介绍信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等,对上述情况,行为人既可能构成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也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类犯罪,所签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区别情况,甄别处理。私刻或擅自使用私刻伪造他单位的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或业务介绍信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构成经济犯罪的,原则上应认定合同无效,本单位不负民事责任但如果本单位对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的管理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首先,符合表见代理的,合同对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单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其次,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本单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被告人明民诈骗案,年月,明民受陕西省储运公司会计张的委托,为其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张将其身份证印鉴交给明民。明民在代理办理陕西省农业银行万元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并使用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盗用伪造冒用单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盗用单位与相对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其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纠纷中的代表行为代理款合同纠纷或者银行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纠纷处理问题。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实施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单位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是行为人通过盗用冒用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法占有......”。
5、“.....常常与单位犯罪或者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纠缠在起。上述几类行为,在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后,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必然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与银行贷关个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行为又可下分为两种方式,是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占有,二是通过签订履行真实合同将财物归单位后,又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非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有三种类型第,虚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以空壳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即所谓借鸡生蛋行为第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支配使用第三,有储户或金融机构之间存贷款纠纷的处理问题。三利用借贷担保等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单位的幌子......”。
6、“.....表现为以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此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交织,刑事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直接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响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刑互涉冲突的多发点。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必然要面对金融机构与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套取资金活动,是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的个突出特点。因为这类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套取资金活动,是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的个突出特点。因为这类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交织,刑事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
7、“.....甚至影响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刑互涉冲突的多发点。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必然要面对金融机构与储户或金融机构之间存贷款纠纷的处理问题。三利用借贷担保等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单位的幌子,与单位行为结合在起,表现为以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则。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后......”。
8、“.....要求犯罪人补足其实际损失。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该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因同法律事实引起同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对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审理。在国外,由于遵循不同诉讼规则,基于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不致之处。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要求致。因为经济犯罪本质是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进步发展的结果,是对严重民事欺诈行为的规范,首先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考虑何种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理顺民事法律关系......”。
9、“.....反过来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准确定罪。可见,刑事定罪过程中包括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权衡,民事判决显然可以刑事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认定的事实,但在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无法确定谁为民事被害人,或者赃物发还对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间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经济犯罪案件形成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而刑事判决不可能将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绝不能简单地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作出民事判决,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处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摒弃以刑案定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唯依据的做法。如在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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