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当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工资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六章政策扶持第四十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第四十条根据自愿合规的原则,省金融办与银监局优先推荐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定实力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选择家与省金融办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周,将注册资金存入该银行,存入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监管......”。
2、“.....由省金融办取消其合作资格。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有潜在经营风险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直接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者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第四十四条省金融办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资本金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监管需要,省金融办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评价制度年度审核制度年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3、“.....第四十五条省金融办与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把风险防控作为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的......”。
4、“.....第十七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三有提供虚假材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有关经济工作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与其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章制度等有关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六经股东大会或者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6、“.....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七筹建方案......”。
7、“.....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个工作日。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
8、“.....第十二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八其它法定条件......”。
9、“.....第九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拟设地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二股东基本情况。发起人和其它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定代表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股份比例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三出资人不含自然人经审计的近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出资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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