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2、“.....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
4、“.....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分享人程森裕导语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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