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文化管理方面的各自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分工规定。其中,文化部作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
3、“.....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有单位的名称、住所迹象,尤其是网络游戏和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暴力、迷信等不良内容,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也相当猖獗。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监管,保障诚信守法的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方兴未艾的中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
4、“.....为实施网络文明工程提供了刚性的法宝。立法内容解读从立法类型上讲,《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属于文化部部门规章的范畴,共计27条。下面笔者对该规章的主要内容逐一作解读和评析《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立法宗旨就是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作了界说。所谓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6、“.....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
7、“.....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8、“.....进口互联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业务发展报告(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9、“.....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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