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严格落实投资者分类内部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严格落实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内部管理制度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七违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第三十九条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2、“.....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第四十条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可以高于名录规定。第四十条经营机构违。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第三十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经营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3、“.....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选择能被普通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告知下列信息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4、“.....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
5、“.....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推出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六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第十七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分级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分级,定期汇总分级结果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
6、“.....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可能的负债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身体和年龄状况等因素,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第十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者分类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定期汇总分类结果。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预期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机构和交易的最终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7、“.....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证券期货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8、“.....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赔钱只是赔投资者的钱,这必定会使得他们的行为短期化,更不会考虑到券商与投资者关系长远发展的问题。其实券商等经营机构与我们这些个人投资者都是资本市场中的员,他们通过对我们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希望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但我们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就像之前我那个亲戚,他投资的决策般都会参考他的客户经理给他的建议,很多之前没有金融市场经验,缺乏金融知识基础的投资者,其实开始很大程度都是依靠券商对其指导进入市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交易理念受这些经营机构的影响很大。但如上面所说,这些经营机构尤其是和投资者最常接触的执业人员,相对于投资者他们在信息等方面都有着定程度的优势......”。
9、“.....并不会更多的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虑,这很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因此,我的综合考验。在这期间那位客户经理也时常给我打电话提出投资方面的建议,但从他的建议中,我往往感受到的是股票市场能多么容易的带来可观收益,而他最开始开户时所强调的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已经缄口不提。对于他的投资建议开始我还思忖再三,但在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后我发现他的建议有主观随意判断的成分,并不能让我产生认同。之后和这位客户经理的联系也就慢慢变少,而我的那位亲戚在经历了几次市场调整之后,发现在那位经理的指导下他的账户总额并没有如期上涨,而是每况愈下,也就渐渐减少了股票市场的投资。这些事情距今已有几年了,本已经渐渐忘记,但在看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不由得想到了这些,我也了解到,早在年,证监会就在部分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