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律严惩。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又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变动其岗位,改变其谋私的条件和环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综上所述,通过以德倡廉,以俸养廉以监督保廉以法护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起道思想道德防线,提供定的经济条件,建立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注释邓小平文选第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邓小平文选第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转贴于看准网全文完年月日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些国家......”。
2、“.....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这样,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些物质利诱。因为,在物质利诱面前,公务员必须权衡下是否值得为时的眼前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金饭碗。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致性有助于在这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
3、“.....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前提,否则,他们会把越轨行为作为对社会不公进行补偿的手段。薪金越低,与其社会角色地位越不相符,寻求补偿的动机就越强烈。所以,在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旦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
4、“.....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职人员有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可否认,自从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了许多政策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十几个补充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百多个法律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的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其次,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5、“.....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方面要求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针对这时期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我们认为惩处的重点部门应是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惩处的重点内容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金融诈骗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行为惩处的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过去......”。
6、“.....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7、“.....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首先......”。
8、“.....目前,我国的状况是监督机构分散,关系没有理顺,缺乏统协调。我们要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制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制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制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些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要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监督制度要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9、“.....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其次,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从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看,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却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个突出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个部门或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属中央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特定的专门渠道拨足,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级机关负责。从而建立个统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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