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以该解释为准。基本法的实施极大地丰富了国两制的内涵,使我们进步加深了对国是原则,两制是关键的理念的领悟。全文完年月日,各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均来自中央的授权,不存在剩余权力之说。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也就是说,香港特区的全部权力均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除了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的事务,以及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等事务以外,香港特区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所享有的权力是广泛的。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对香港行使涉及主权事务及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管理权......”。
2、“.....中央还具有对香港高度自治的监管权,即使在享有独立司法权的香港,如果发现有悖于基本法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行使基本所有涉及基本法解释的特区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则属于香港法院。两者并不矛盾,问题在于,当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不致的情况,即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解释发生差异,终极效力在哪里特区的终审权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人大释法提示了两个基本方面是在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特区违反基本法的行为,包括可以对基本法的立法原义进行解释,但该解释对特区终审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溯及力......”。
3、“.....二是特区终审法院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解释权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这也是确认国家主权原则之下的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基本底线。最终解释权确保特区司法独立运作居港权案反映的问题之二是立法解释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意思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对部分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对终审案件涉及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条款的解释有报请程序上的限制。因此,最终解释权与最终裁判权是分开的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4、“.....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从香港终审法院判词的内容看,该项司法审查已涵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条和第条作出解释。人大释法的内容主要有三项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区的程序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定本解释对香港特区法院判决的拘束力。该项解释充分体现了国两制原则,及时解答了疑惑和化解了危机。首先,人大释法是对基本法第条立法原意的阐释,不涉及法院如何处理案件的问题。其运作......”。
5、“.....个国家结构形式的核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问题,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联邦制和单制。在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的权力并非来自联邦的授权,而是各成员固有的,联邦的权力则是因其成员的转让而获得。因此,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权力通常是明示的,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属于各成员所有。在单制国家,中央具有国家全部最高的权力,宪法规定的各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是明示的,未列举的权力则属于中央拥有。因此,在单制下的中,基本法明确规定......”。
6、“.....在该案中,终审法院的解释在内容上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在程序上也没有遵循有关报请的规定。人大释法最后强调,今后特区法院在引用基本法第条时,以该解释为准,但这并不影响此前当事人因终审法院判决而取得的权利。由此表明,中央在对香港特区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同样尊重特区自治权的行使人大释法具有最高权威,其本身也是法律的部分,但对以往案件没有溯及力,并不会影响甚至推翻特区法院的判决,因而不会妨碍香港特区司法权的独回归的十年历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
7、“.....然而,由于内地与香港社会制度的不同,两地法域在法律传统上的差异,在执行基本法的过程中,反映了诸多困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几宗涉及基本法解释的案件,曾经在香港和内地引发了有关宪政问题的大争论,甚至遭遇香港泛民主派的多次干扰和攻击。可以说,基本法经历的每次挑战,都是对国两制的严峻考验。人大释法化解宪政危机涉及基本法解释的案件有数十例,影响最大的是居港权案。其内容是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女是否具有当然的香港居留权问题。年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的个判词涉及到特区法院的有关权限......”。
8、“.....特区法院的审查权力究竟有多大是否可以延伸到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通过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来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场宪政危机和政治争论由此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有关香港法院的司法权限问题。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根本法典的地位,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应该是顺理成章的。问题在于,终审法院除审查香港本地立法外,还有无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心得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施极大地丰富了国两制的内涵。人大释法及时化解了居港权案引发的宪政危机......”。
9、“.....从而也能确保香港特区司法权的独立运作。在香港回,各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均来自中央的授权,不存在剩余权力之说。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也就是说,香港特区的全部权力均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除了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的事务,以及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等事务以外,香港特区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所享有的权力是广泛的。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对香港行使涉及主权事务及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管理权。需要明确的是,中央还具有对香港高度自治的监管权,即使在享有独立司法权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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