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但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完成交付。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条第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要件。因为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属于无效单务合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不以无权处分为构成要件。例外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就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而言,两者完全不可分割......”。
2、“.....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予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获得处分权的真正法律意义在于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所有权之前的债权法律关系阶段,权利人可基于所有权取回其所有物,致使无权处分人陷入履行不能主观不能。同时,权利人主张所有权而对第三人所为观念通知,亦可成为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障碍。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之后,权利人已经失去了追认的所有权法权前提,此时,无权处分人也不必为获得处分权而闹心劳力。权利人不得不接受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所造成的失权法律事实。他所不能接受的,或许是无权处分行为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年,第期,第页。五无权处分之后果有效之后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有三种,权利人追认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表见处分。所谓表见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3、“.....该处分行为有效。经过表见处分理论改造后的效力待定说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的学说。追认权的概念权利人通过追认而使合同有效的权利称为追认权。般认为,追认权分广义追认权和狭义追认权。广义的追认权包括第三人同意权和本人追认权,所谓第三人同意权,指第三人同意行为人之行为而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权利,如合同法第条所规定的法定代理人之追认权。而狭义的追认权仅指权利人本人进行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条第条所规定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行为之追认权之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行为之追认权即为狭义的追认权。本文主要探讨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行为的追认权。追认权的性质如前所述,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时对行为人和相对人不能发生效力。经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故追认权属于变动权中的形成权,即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
4、“.....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所谓追认权行使的方式,即权利人应以明示通知的方式还是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进行追认。般认为,常见的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明示。般认为,追认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过语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权利人的意思即可。至于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般不作要求。默示。关于默示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是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权利人不使用话语,而使用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这种情形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交易习惯,这种可推断的意思效果与明示的效果是样的。二是真正的沉默。对此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合同法第条第条所规定的明示通知方式,可以适用于无权处分的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5、“.....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笔者以为,在无权处分的追人中可参照适用,即权利人知道行为人已经将自己之物出卖却没有反对,反而采取行为协助行为人履行,可视为权利人默示追认。追认权行使的对象所谓追认权行使的对象,指权利人应向无权处分人为追认之意思表示,还是相对人,对此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笔者以为,追认的目的是补授处分权,因此原则上权利人应当向无权处分人为追认之意思表示。特别是在相对人善意但不构成表见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向相对人为追认之意思极易在权利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纠纷,但是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况下,或者相对人嗣后知情,此时应向相对人追认,或者将向无权处分人之追认事实通知相对人。如果相对人已经作出催告,那么追认就只能向相对人为之。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追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条兵没有对权利人的追认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原则上是没有时间限制......”。
6、“.....诉讼时效般适用于请求权,而追认权为形成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追认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则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且会造成权利人待价而沽情况的发生,如果标的物价格下跌,权利人即追认以获得较高利益,如果价格上涨,权利人即拒绝追认而取回标的物。为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除斥期间对权利人的追认权进行限制。笔者以为,为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追认权以稳定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规定个较短的除斥期间,笔者以为以年为宜,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是开始计算,同时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经相对人催告之后权利人应在个月之内作出追认与否的决定。由于权利人要追认的是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能对无权处分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应当规定个长期的除斥期间,笔者以为,自无权处分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追认权的,追认权也就消灭了......”。
7、“.....如物数卖,此时原权利人是只能追认其中之还是可全部追认笔者以为,追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因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之名义处分权利人财产或者权利的法律行为。二对于物权的变动模式,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三种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变动的效果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即可发生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的效果除了要有个关于物权移转的债权行为外,还单独存在发生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以瑞士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的效果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加上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即可发生。我国现行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三在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无效说少数说效力待定说通说有效说有力说。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建议应采纳效力待定说并运用表见参见高逊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果再探......”。
8、“.....第页。处分理论加以改良。四所谓表见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处分权或者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能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经过表见处分理论改造后的效力待定说新说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的学说。五权利人追认之后在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建立了间接代理关系,权利人行为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六无权处分被宣告无效之后也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余地,为平衡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可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权利人行为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按不当得利侵权或缔约过失责任解决。参考文献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梁慧星著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年版。肖立梅著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9、“.....年版。孙宪忠著论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王轶著物权变动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载人民法院报理论专板,。温世杨,丁文论买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载。浙江社会科学,。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哗等译,谢怀拭校,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修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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