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其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其实只是种学理上的拟制,它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经济关系。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理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种财政行为,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切社会资源的分配。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如,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仅可以取走企业扩也可以表述为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种财政关系。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
3、“.....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立的新国家。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至少在形式上开始确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制度的设计和建设。基于这个前提,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财政被定义为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
4、“.....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统制,财政权力的失范成为关注的重点,人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凸现。因此,这历史时期的财政法明显不同于君主专制时期的财政法,尽管它们都符合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共性。社会主义革命在部分国家胜利后,尽管消灭了私有制,在最根本的程度上为人民主权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和认识方面的原因,公有制的实施并没有为人民如何授权如何规范和监督的权利提供太多的机会。实意义。故此,财政法的概念还有待于从时代特性方面进行深入挖掘。从实质的层面出发,我们认为,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内涵包括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财政法的民主性体现为,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也可以直接通过全民公决行使财政权力,决定和监督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与宪政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到公权力的分配,因此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
5、“.....由于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因此,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就此而言,财政法其实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的具体化。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尽管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费用征收法等可能导致公民向国家让渡财产的领域,但从整体上看,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被定性为人民的利益当然代表。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权力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也曾因为不受限制和监督而酿成大错。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保障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具体的表现是,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使得财政法未能走出权力的阴影,其先进性自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就财政法而言,揭示出其调整财政关系的形式共性当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界定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对调整对象的解构,可以构建财政法的活动范围与内部体系......”。
6、“.....同时要重视行政部门的考核文化建设,为公务员考核制度构建良好的软环境。通过考核文化的建设,增强公务员队伍对考核的认同感,在行政部门内形成主编金太军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追求优异工作成绩的核心价值观。五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带来的思考和启发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大学年本科生毕业论文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把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个重要突破口,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来实现和推动政府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和进步,完善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公务员考核制度确立和开始实行的时间也就相对来说更短些。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总体来说还处在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总体来看,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的精致化程度不足,各项规范的详尽程度不够,从而造成了目前公务员考核中出现的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定为优秀等次等现象,这些主观因素的干扰使得公务员考核制度在些机构和部门最终流于形式......”。
7、“.....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在些地方公务员考核的过程具有封闭性神秘性,缺乏透明度公开性与公平性,缺乏媒体监督。三是对于平时考核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对于平时考核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是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使得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比较松散,出现了重年度考核轻平时考核的现象。四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议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目前还处于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因此不断探索和完善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绩效,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已成为种迫切需求。完善考核主体的构成,提高考核主体专业水平在考核主体的构成方面增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被服务对象作为考核主体。作为被考核公务员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对于下级单位中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及工作成绩较为熟悉,其评价对于增强公务员考核针对性科学性和全面性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作为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之对于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方面将服务对象列为考核主体符合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和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精神......”。
8、“.....同时,让被服务人员参与到公务员的考核之中,对公务员考核的过程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保证整个公务员考核过程能够客观公正,并避免流于形式。对于公务员考核主体中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中的相关人员,应该通过培训等相关手段增强他们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专业水平。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公务员考核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政府工作的不断复杂化,对于公务员考核的专业要求也在日益提,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其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
9、“.....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其实只是种学理上的拟制,它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经济关系。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理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种财政行为,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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