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已确立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但是第条仅仅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种违约形态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可以推广适用,如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违约行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行为,其同样也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首先,从依据上看,公司法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向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承担何种责任,但是基于出资义务是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契约义务,得出股东也应该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在公司的设立初期,出资者相互之间通过制定章程来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投资事项,是对出资义务的具体化,而不是创设出资义务。由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
2、“.....因此不能说章程是出资义务的基础,而只能说章程将法定出资义务落实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其次,从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如果认为侵权行为只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那么,负有保护他人义务的人,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他人权利受损即是侵权行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权利的侵害,不仅包括侵害财产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权利。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共益股权,这种权利是以股东承担出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出资义务,同样是对公司权利的侵害。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应向公司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补缴差额,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页三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般情况下,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基于有限责任的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并不负有债务清偿责社会法律关系稳定,优先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
3、“.....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仍需使之不断地趋于完善,这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页参考文献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刘宗胜,张永志公司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刘正峰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现代法学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缪静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法学陈洁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民司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徐婧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财经界秦彩丽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浅析西部会计赵丽梅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分析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蒋文俊......”。
4、“.....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公司的债权人通常基于对公司实力的信赖与其进行交易,其期待利益是全部债权的实现,但由于部分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使公司债权人的这种期待利益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十分有必要明确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那么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我国合同法第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是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则为次债务人。在公司欠缺清偿能力时,若公司怠于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资本充实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及瑕疵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语以上是本人就股东出资瑕疵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并结合学习理解公司法的些看法。虽然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双重保护,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防范程序的视觉贯穿了公司运营的全过程,包括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幅度地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金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强化了公司的资本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股东代位诉讼以及事后救济中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等。这些对于规范股东出资,防范股东出资瑕疵等实际问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公司法中对整个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机制仍存在着些缺陷和不足,应当考虑以保持各方利益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页平衡......”。
6、“.....大兴公司的设立,其他国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很低,甚至有美元就能作为出资注册公司的现象。因此其他国家极少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的研究也就微乎其微。然而在当前中国法律没有对股东瑕疵作出确切定义,股东出资瑕疵惩罚力度不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的类型多种多样,对股东出资瑕疵种类的划分,实践操作者和不同的学者看法均不相同,甚至在理论界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蒋大兴,公司的咱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符秋艳,股东出资的损害及其防范,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卷第期郑曙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形态与民事责任探究法学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页时,出资人设立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利,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他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应分为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符虚假出资和抽他出资等几种情况......”。
7、“.....股东出资瑕疵应进行以下划分以出资种类为标准可分为现金出资瑕疵和现物出资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在我国主要包括实物出资瑕疵土地使用权出资瑕疵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瑕疵。笔者认为,现物出资和现金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现金作为般等价物并不需要进行评估,而现物出资则必须经过评估。对现物进行评估不仅会遇上些计量上或者价格上的问题,而且会遇上很多人的欺诈与懈怠,往往容易出现问题。二根据实际出资额度的不同,可分为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未出资指股东实际上没有履出资义务即实际出资金额为零。未完全出资是指股东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实际出资额与认缴金额之间存在定差距。这种分类对确定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进行处理,但该规定毕竟涉及与公法原理及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且该规定没有对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是否有效进行认定。由于我国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采取形式要件说......”。
8、“.....而拥有股东资格是取得股权的必备条件。因此对拍卖变卖股权的处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出资有效无效,是否瑕疵的结论。根据对学者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种类的总结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股东就其瑕疵出资行为应向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三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研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是种以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纽带的契约行为。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种以建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契约关系。股东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表现为设立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当股东违反订立的协议或章程时,即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就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必然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人格的丧失,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9、“.....他们必然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第版,第页。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页股东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其出资存在瑕疵,就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就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该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即受害股东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出资瑕疵股东赔偿。公司法第条规定股东应当要意义。三按照出资瑕疵出现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设立前出现的出资瑕疵和公司成立后出现的出资瑕疵。出资瑕疵行为的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属于违约行为,如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设立公司的账户。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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