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予扣除。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新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计提基数的口径与工会经费致,从年月日起,可按的比例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个创新,这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由于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因此,每年调增的金额,与当年产生的会计新结余数有可能不同。纳税调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作为扣除限额,首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按照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
2、“.....如果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调增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扣除标准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仍然规定了扣除比例,对保险费等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这对于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成本费用,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企业而言则加重了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出于避税的角度完全可以将该部分支出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纳税调整,又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税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计量尺度,既可以简化纳税过程,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总之,无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税法在职工薪酬方面都趋向于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总体上减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则和出发点不同......”。
3、“.....作为财务人员应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纳税风险。参考文献张宝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协调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统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新形式下,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因此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但新税法只是在扣除标准和基数上做了调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上与会计准则极不统,造成了纳税调整项目较多,加大了企业核算的难度。因此,在税法中使用与会计准则致的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是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需要......”。
4、“.....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标准需进步明确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列支内容上的差异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5、“.....还包括各种集体福利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费用会计上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劳动保护费处理。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上述税法规定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而会计上未做福利费处理的项目进行分析,将其发生额合并计入职工福利费中,计算出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新所得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是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6、“.....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税法则认为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不尽合理,税法对此不认可。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两项经费的差异及调整依据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以后年度不得以丰补歉。五险金方面的差异与调整五险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
7、“.....在这方面税法的规定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出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8、“.....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概念,只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并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税法上定义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计税工资的做法......”。
9、“.....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是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二是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征管实务中对任职或受雇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另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清缴前发放的所得税汇算年度上年度的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则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清缴期结束后发放的上年度工资,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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