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加以具体区分和探讨。我们对此类纠纷感觉生疏,方面是因我们对医疗科学及医疗管理等专业知识匮乏,对争议情形内容等缺乏判断的专业知识另方面源自调整医患法律关系的立法及制度等,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医疗机构作为国家投资的社会保障性公益事业单位,长期处于垄断性的特殊地位......”。
2、“.....至使审判无从认识民事审判也长期陷入法律适用误区,放弃依照民事过错赔偿构成要件的审查,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是否判决赔偿的唯根据,民事审判怠于认识也是原因之。医患争议相关法律概念医患争议涉诉后应当包括三个严格的概念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患者生命健康权是否受到医方过错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侵害......”。
3、“.....有种划分观点认为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民事纠纷和医疗行政纠纷。主要根据与患方对立的主体不同,区分为与医方的医疗民事纠纷和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鉴定机构的医疗行政纠纷。划分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给安徽省高级法院批复中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
4、“.....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认为该批复表明医疗行政纠纷案件种类的存在。二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正在或原来存在的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如医疗过失行为虽没有造成明显后果......”。
5、“.....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的关键区别在于医疗纠纷的客体主要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医患纠纷的客体范围不限于此,还包括患方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民事权益。医疗纠纷的医方主体不存在医护人员个人,而医患纠纷的医方主体可能因医护人员个人侵权,而出现个人主体。这是由于后者与般民事侵权纠纷外延重叠的原因而造成......”。
6、“.....而将其纳入医患纠纷的范畴。三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财产精神损失严重后果的行为。年月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差错的概念,将其纳入了医疗事故的调整范围......”。
7、“.....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明显将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原医疗差错概念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低于患者死亡残疾及器官组织功能障碍法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精神损失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并无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的后果程度低于法定的医疗事故标准......”。
8、“.....前者有低于医疗事故的后果,而后者没有人身损害后果。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规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显然已将医疗差错纳入医疗事故的调整范畴,故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不应再有医疗差错的法律概念。二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的概念比较纠纷主体的比较......”。
9、“.....存在医疗民事纠纷和医疗行政纠纷的种类划分。医患纠纷主体包括患方医方,仅有医疗民事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的主体范围与医疗纠纷主体范围诉讼种类划分相同。二争议内容诉讼方式的比较。医疗纠纷的争议内容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后果诊疗护理服务缺陷过错精神损害卫生行政机关不作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异议等。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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