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确定有利于纳税人作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般来说,若国家主义盛行的话,则有利于国库势必作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按照我国传统税法理论的观点,国家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人,不承载任何义务,故税法解释无需考虑纳税人的利益,仅应关注如何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所以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总是偏向有利于国库这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时就要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出发,防止税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侵犯。在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写入宪法的背景下,将有利于纳税人作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遵循这价值取向,有疑则不课税应成为最重要的原理,即在法律条文的文义呈现出模糊性而使是否课税成为问题时,解释应承认并肯定纳税人的利益而选择不予课税。者,其作出的解释将最符合立法意愿,最能体现立法本意。其次......”。
2、“.....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立法解释主体的解释权限与立法权限相对应,可以视为立法权限的延伸。立法解释是所解释的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所解释的法具有同等的法的效力。我国目前的税法在立法之时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故许多税法条文模糊不清。加强税法的立法解释,对于消除当前税法条文的不周全性,丰富法条所涵盖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立法机关在税法解释上的无话语状态理应被打破。立法解释在税法解释制度中的主导性地位体现在决定性和权威性两方面。这要求方面,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对于税法规范中有关税收基本要素等核心性内容的解释权应收归立法机关所有,以此实现立法机关行使决定性的税法解释权。另方面,立法机关作为税法立法的作者,其进行的解释不仅应结合立法意图对税法的现实可行性进行预测和指导,同时为了维护立法的稳定性和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并消除立法的滞后性......”。
3、“.....需在解释中具备定的前瞻性,即在不改变立法原意的前提下,赋予那些已不适应社会客观现实的法条以新的含义,为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作出定的指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的范围。纵观世界各国的税法解释制度,般很少由行政机关对税法进行解释,即使有解释,范围也很小。这是因为税收机关身兼国库主义和纳税指标的重担,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倾向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容易导致寻租和创租行为。故各国均将行政解释视为三个税法解释环节中最不值得信任的环,将其严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目前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的根源也主要在于行政解释的范围过大,因此严格限制行政解释的范围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颇具意义。行政解释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政行为,而行政解释属抽象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税法解释权亟须恢复......”。
4、“.....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纳税人做出的行政解释不为纳税人所接受时,纳税人有权求助于司法程序,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不正当性进行修正,以维护自身权利。故应确立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处于行政解释之上位的原则,使司法机关可按照自己的理解独立地对法律作出第二次解释,以对行政解释作出评估,使司法解释成为行政解释的另道监管线。二确立从严解释原则作为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从严解释原则和从宽解释原则为目前各国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的两个取向。从目前实践中可看出,我国是采用从宽解释这原则的。我们认为,从宽解释原则的适用造成了随意税法解释现象的大量存在,致使侵害纳税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很有必要将从严解释原则确定为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税收法律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所以在对税法进行解释时,赋予文字的含义应是它本身体现出来的含义如果逾越了这限制......”。
5、“.....这无疑将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对税法解释适用从严解释原则,这从长远看来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提高税收效率,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税收立法尚远未完善的情况下,要求绝对地从严解释税法,这无疑是种苛责,更不利于税法体系的完善。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对于不同的税法解释,从严解释的要求程度应该不同。对于行政解释,因其解释范围限制于税法操作性问题,故必须绝对地适用从严解释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税法确实存在漏洞或不完善,行政机关也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实质性的补充解释。在进行解释时,应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即要求解释机关严格地按照税法文本进行解释,不得进行任何目的性解释或其他意图的解释。就立法解释来说,由体应用法律问题而进行的解释。根据该定义并结合我国现状,我们认为限制行政解释的范围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方面是限制行政解释的内容范围。行政机关的解释应严格限定在对税法操作性问题的解释......”。
6、“.....另方面是限制行政解释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来说,行政解释应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规则,其作用应仅限于指导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的操作细节,不应当具有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当的效力。为了限制行政解释内容的范围,我们认为应设立专门的税法监督部门,来审查和监督行政解释有无违宪违法。另外,由于限制了行政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解释就具有了内部性,为了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解释,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纳税人权利受损义务增加的情况,还应设立行政解释公开公示制度。行政解释只有经过前述两个程序,才可生效。尽管审查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可能会减慢行政解释出台的效率,但是效率绝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代价这样个亘古不变的法律理念说明了这两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加强司法解释的监督功能。司法解释在国外的税法解释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带有强烈的维权和救济色彩......”。
7、“.....方面,其无需如立法解释样站在国家的高度,强调解释的广泛适用性,而仅针对具体个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通过进行法律解释,达到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的目的。另方面,其区别于行政解释,无需着眼于行政效率,而仅注重纳税人个体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实现。故司法解释在国外常常扮演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角色。但司法解释这重要作用在我国税法解释制度中并未得到发挥,致使对于纳税人认为不合理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解释,除向税务行政机关以复议的方式提出外,纳税人再无其他救济途径可寻。这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审查其抽象的我国税法解释采取扩大或变更解释的方法是具有定现实依据的。由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于年以前,当时立法之时受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的影响,些法律规章仅对相关问题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制定任何具体的标准。另外,随新形式的出现......”。
8、“.....所以,扩大或变更解释不失为弥补立法漏洞填补立法空白的方法之。但过度的扩大或变更解释,超越了解释应有的限度,违背了解释的本意,违反了立法者的目的,实有造法之疑。另外,这些扩大或变更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的管理者对国库来源的维护权,而忽略甚至剥夺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即当存在可作有利于纳税人利益的解释时,行政机关总试图向更有利于国家税收的方向进行解释。第三,行政解释公布途径不完善,导致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每个月都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但这仅限于税收法规。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行政解释是以通知批复等形式作出的,带有明显的行政机关体系的内部化色彩,故般都是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指示和意见,对于处于税务行政机关这个共同体之外的纳税人来说,是完全隐秘和封闭的......”。
9、“.....适时履行新的纳税义务,以致造成非故意性地违税抗税,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这些问题反映了税法解释制度三个核心问题所存在的缺陷,首先就税法解释权而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解释权的划分不明确,立法解释权行政解释权与司法解释权三者的位次混乱。其次对税法解释原则方法来说,行政解释采从宽解释,即可扩大或缩小解释不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建构。最后从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来看,采有利国库推定原则使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二完善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必要性从目前数人的侵害。如果前后不致而采取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则将违反体系,而导致不同的群体,在有关的相同情况下,遭受不公平的偏袒的待遇。第三,完善税法解释制度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在税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传统的税法理念已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向权利义务对等性发展......”。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