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对商业贿赂采用轻自由刑重财产刑的原则,加大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完善民事责任,明确受损害经营者的范围,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的漏洞。二是要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般条款来处理因法律不完善而导致无法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信息交流和彼此信息共享的机制。三加强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宣传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并不十分清楚。由此带来虽然内心对商业贿赂行为非常气愤,但却不知如何应对,不知法律对此有何限制,也不知该向何部门举报的现象,为此我们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刑法制约的宣传,让老百姓明知,从而能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商业贿赂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真正从根源上杜绝商业贿赂。四开展国际合作......”。
2、“.....加强对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涉外事件的司法研究与立法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合作和协助义务主要有五项建立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的制度建立直接追回财产的制度建立通过没收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制度建立确保没收的国际合作的制度建立资产的返还和处理制度。我国作为缔约国之,目前,除了引渡法,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其他方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而缺乏相应的有关国际合作的国内法规,无疑不利于我国有效开展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必须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而打破这恶性循环的关键,在于国内司法体制不能只做看客,而是要挺身而出依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面对海外司法机构所揭露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内的司法机构该如何做出回应是至关重要的选择,这将决定未来商业贿赂问题的根本走向或者让商业贿赂的潜规则继续大行其道,最终通过转嫁成本的方式......”。
3、“.....重塑国内正常健康的商业环境秩序,实现由初级商业体系向现代商业文明的升华。参考文献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编译商业反贿赂守则种重要的商业工具,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页程宝库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法律出版社,年,第页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页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年,第页赵婀娜界定难和治理难治理商业贿赂难在哪里,载人民日报,年月日,第版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第页程宝库林楠南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载求是学刊年第期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页,第页李广安治理商业贿赂实用手册,中国三峡出版社,年。或者是以劣质产品大行其道,使得社会公众不仅仅方面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款去购买商品,甚至他们通过高价购买的商品也只是质量低劣的东西。因此......”。
4、“.....社会公众的般利益是否得到足够的保护。三保护公平正当有序的竞争机制商业贿赂扭曲了正常的商业竞争机制,它不再奉行建立在优良的产品质量合理的价格机制的基础之上的竞争机制,不再奉行以公平的原理合理的竞争秩序为基本依托的竞争秩序,而是相信私底下的利益给付行为。当不再存在以优质的商品合理的价格以及优良的售后服务并且通过公开的交易程序来进行竞争时,我们便可以说,这样的竞争乃是建立在商业贿赂的收受基础上的。四不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原则商业贿赂引致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当前中国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过程中两相悖谬的现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仍然是以极为狭窄的商品买卖为其基本参照点的另方面,当前的政策规定以及般的制度操作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泛化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进步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在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的基础上......”。
5、“.....不言而喻,商业贿赂的存在本身,引致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也导致了在制度操作中,必须对其予以规范化处理从而获致更好的治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前中国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过程中两相悖谬的现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仍然是以极为狭窄的商品买卖为其基本参照点的另方面,当前的政策规定以及般的制度操作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泛化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进步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在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的基础上,使得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和不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得以有效结合。因此,我们有必要进步地区分商业贿赂得以形成的契机以及其般运行形态以及在商业交易和市场竞争展开的过程中,般的商业互惠来往是否会触犯社会善良风俗,是否会颠覆原有的商业惯例。换言之,我们不能完全杜绝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互惠性的来往......”。
6、“.....进而影响到商业交易主体的自由和自主。在这个意义上,认知商业贿赂必须以不过渡干预市场竞争的自我展开为其限度。这也是因为在当代中国,市场发育乃是经由政府权力的手推动而促成的,我们无法想象个没有政府权力干预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当政府权力以惩治商业贿赂为名而进步干预市场竞争秩序的发展的时候,我们所看到的,也许就是市场自组织的崩溃以及些商业交易新制度雏形的夭折。实践中,存在许多案例,如酒品经营者向销售者支付开瓶费医院高校介绍保险及装修人员向雇主推荐油漆或其他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经营者来说,他们的作法已经被默认,如今却被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如何正确看待,的确需要我们思考。结合我们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多数这样存在争议的案例属于个类型行为人接受了定的财物,并存在违背信任关系的可能。以装修人员向雇主推荐油漆或其他装修材料为例,如果装修双方采用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
7、“.....由装修方来购买材料,那么此时装修人由于接纳他人的财物,而违背了这种雇佣关系所要求的为他人利益着想的原则,是可能成立商业贿赂的。如果双方采取的是包工不包料的原则,雇主只支付装修劳务费,但是购买材料的决定权在其手中,那么即使装修人员强力推荐材料,雇主仍可自由选择,般是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同理,开瓶费介绍保险等问题,在判断其是否商业贿赂时都不应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要结合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原理进行判断。五遵循中国国情的原则我们必须将市场经济竞争完备的发达国家的区分经验加上中国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注意到中国实际情况,将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权力身影加以严肃的约束,从而区分在权力的适当指引下而展开的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和基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利益而形成的商业腐败下的畸形市场行为。如何认知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
8、“.....鲜有涉及到政府工作人员的。但是,在中国,在认知商业贿赂和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之间,我们必须关注到由于中国的权力机制没有完全理顺,市场发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依托于政府社会公共利益机制的事业机构,对于其所提供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服务本可收取适度的费用以维持其正常运转的,但是,在市场导向的引导下,它们以不正当的高额收费,向为获得这种公共资源的相对方收受利益从而要挟对方以达到自我牟利的目的的行为,诸如公立大学向学生收取巨额的学费医生向病人收取高额医疗费等,都是属于这种情况的。而这种收费行为在定的程度上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基于市场原则而予以展开的商业交易行为。近些年来,在国内兴起的大学点招费教育产业化的提法医生收受病人家属的红包等行为,也都使得人们认为有必要进步整治公营事业机构的市场性营利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
9、“.....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第商业贿赂的目的乃是在于通过给付不正当的利益从而赢得本不应有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公营机构的非市场性营利行为则是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将压力施加给接受这种公共资源带来好处的人,使得其以支付定利益的方式来获得这种好处,例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广西招生的过程中向考生家长索要巨额的点招费,以此要挟考生的前程,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而只是单纯地以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为唯目的,而考生是否因此而投考其他学校,并不是其所要考虑的。第二商业贿赂扭曲了的是基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而获得利益的竞争机制,而公营事业机构的非市场性营利行为本身所扭曲的乃是这种公营事业机构的公共产品服务职能。第三商业贿赂的主体乃是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作为受贿方的经营者以及作为相对方的企业及其职员和受托人或者是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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