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秘密就会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综合各方面利益,我国应该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将拒绝作证权写入实体法中。于情于法我国都应该加紧立法建设,学习西方法治经验,坚强人权建设。同时,建构项法律制度要讲究方法和策略,用科学实证的方法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结语拒绝作证权是关乎人性伦理道德权利本位等多重价值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都需要其充实现有法律规范,建构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当然,将拒绝作证权引入个国家是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必须具备各项配套制度,将权利本位建立在种特定的普适价值之上。证人要合理利用此项制度,不能违背该权利的初衷,旦被法系滥用或恶意使用将受到要严格的惩罚。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将改制度落实在我国也是十分必要的,除了本文叙述过的些原则和适用条件外,应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权益保障制度......”。
2、“.....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年黄保轩,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第期张亚楠,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硕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学院,年月李治升,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硕士论文,山东大学,年月王虹,对国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法律探究,辽宁警专学报,年月底期间雷云霞,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宜宾学院学报,四川大学法学院,年月第卷第期到损失时,证人有权拒绝作证。职业特殊性导致的特免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特定行业的特殊性秘密性特点,赋予特定职业人员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英国证据法规定,从事律师医生神职的人员对于客户之间的秘密交流信息由保密的义务和权利,并且拒绝作证的权利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才能放弃。其,对于医生,德国刑诉法规定,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在执行职务时基于信赖被告知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新西兰证据法规定,除了病人精神状况争议案件......”。
3、“.....医生不得透露其在执行职务时了解的病人的任何秘密交流信息其二,对于律师,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是项普遍认可的权利,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规定,大陆法系也只有少数国家没有进行立法认可,但是理论上基本都认同此特权。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策划犯罪,则不能享有该权利其三,对于宗教神职人员,对于宗教信仰者,他们会将些私人的秘密告诉那些被完全信任的神父,为了保护宗教的正当性,神父就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德国规定教徒向神职人员吐露的心灵倾诉,后者有权就被信赖获取的秘密拒绝作证。美国和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而英国没有将这种保密特征性单独设定为项特权,只有在适当情况下,法院能够禁止方公开对方的秘密最后,对于公务人员,德国相信的规定了公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税务人员财会师咨询机构人员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公务员,这些人都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美国则单独规定情报人员的身份保密的特权......”。
4、“.....因职务特征获取的保密事项,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二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我国之规定了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在其他特别部门法中,关于职务或公务特定性特定身份方面规定了保守秘密的义务,如律师法执业医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都只粗略的规定了特定职业人员应该保护其客户或国家的利益,不向他人透露不利于客户或国家的秘密,没有具体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且在诉讼领域保护私人的利益就要为公共利益而牺牲。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继承了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优秀经验,对拒绝作证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5、“.....从亲属关系特定职务和公务身份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公务或曾为公务员之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询问者,应的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之允许安定团结,何乐而不为。综上所述,设立拒绝作证权是对社会各种制度和权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从个体方面考虑,拒绝作证权是保护人权的价值体现,利于维护个体的伦理道德和家庭关系从社会整体考虑,拒绝作证权解决了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使司法实践走向终极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五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建构其实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春秋时期早已存在,直到中华民国时代亲亲相隐制度仍在延续,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将拒绝作证权写在法律规定中,上文已经叙述。我国想重构拒绝作证权,应从我国的古代法律中继承属于中国的文化传统,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拒绝作证权的基本价值角度确立立法原则,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等原则共同建立符合中国的拒绝作证制度......”。
6、“.....司法实践中法官都被赋予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全面考量证人的个体权益,在实际情况中找到平衡点,找到最适宜的拒绝作证权行使条件。笔者认为应从作证内容是否具有特殊性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获取秘密的方式和途径这几个方面考虑拒绝作证权的行使。禁止不利推定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在确立拒绝作证权的同时,同时规定了禁止不利推定的原则。因为证人拒绝作证或者不愿将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罪行公布于众时,就会被无端猜疑,被认为是保护被告人的做法,因此引起法官的不利推定。与拒绝作证权相配套推出禁止不利推论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就避免法官先入为主推论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二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从我国的实际角度出发,拒绝作证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自证其罪的事项,这是各国的最基本原则,我国没有理由不利用项人权规则......”。
7、“.....从另角度也可以保证证人的证言效力,提高其他证人的积极作证义务。亲属配偶之间的秘密。这个角度似乎没有拒绝考虑的理由,尤其在中国的家庭伦理纲常之中,家庭理念从小到大就贯穿在心理,但是要限制亲属的血亲范围,般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职务公务特殊性。上文已经叙述过这方面的重要性,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职业者各国也有不同的范围限定,但是普遍将律师医生神职人员和公务人员规定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我国也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将确实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职业,又是通过信任和国家规定义务而享有的秘密知情权,将这些方面写进法律。三拒绝作证权的例外规定共同犯罪当事人恶意利用拒绝作证权时不适用。实践生活中,夫妻之间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勾结贪污贿赂等案件非常普遍。如果拒绝作证权赋予这些主体的话,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阻碍案件的追究,违背了立法目的......”。
8、“.....得拒绝证言。香港诉讼证据条例规定了配偶之间的作证特免权,澳门刑诉法与台湾类似也从各种关系入手具体规定了相应的拒绝作证权。四拒绝作证权的价值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惩罚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司法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立法确立了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并且规定了拒绝作证时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立法者是以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为本位,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利益的时候,法律更倾向于社会利益,因而忽视了个人的些价值甚至干涉私人领域用强制手段使证人做出了违背个人意愿的行为。这种立法制度将家庭感情职业信仰伦理道德置之不理,最终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恶化,达不到立法宗旨。所以,拒绝作证权的规定能够从个体的实际利益出发,在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取利益较重者损害较轻者,维护亲情爱情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
9、“.....权利义务相统现代文明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法律也以权利为本位来规范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使给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过损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各国法律的关注,对他们的人权保障都实实在在落实在了法律条款里。同样处于诉讼过程中的证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所以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于法于情都应该被写进立法。首先,拒绝作证权是对证人的人权保障,此项权利不能仅当做种程序性的权利对待,更应该在实体法上得到认可其次作证特免权也体现了人性和亲情的重要性,自古以来中国人都将亲情和人性视为生活的普世价值,个人无论多么成功都会落叶归根回到亲情的基础上。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亲亲相为隐的原则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最后,维护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公众利益,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进行了升华。有利于提高证言证明力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零九条规定,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的证言应该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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