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
2、“.....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所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在这种理论支撑下......”。
3、“.....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对于这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第种观点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台湾学者梁宇贤等学者主张,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第二种观点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宁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月第卷第期浅析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点争议。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谢辞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锻炼了我的思维,收获了不少经验。感谢我们宿舍的各位舍友,他们在大学四年里给了我不少的帮助,对我论文的修改和整理作了不少建设性建议,帮助我克服了不少的困惑,在此向他们表达我诚挚的谢意。衷心感谢曹绪红老师对本人的精心指导和谆谆教诲......”。
4、“.....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同学和老师,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责任,也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权而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对第三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如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通知,则第三人不得再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除非向被保险人履行理赔不足的部分否则,不能达到其消灭债务的效果,其仍应向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追偿责任之前向被保险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为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因为此时尽管保险人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第三人并不知情,债权的转移对第三人来说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而第三人尚无向保险人履行赔偿债务的义务,因此,应认为第三人的债务已适当履行,保险人无权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以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在保险人向其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仍可以对抗保险人,这里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抗辩权......”。
5、“.....但在现实的保险理赔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不足额保险的行使问题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等问题。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若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则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有权就保险不足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也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形同时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而此时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总额,此时应如何解决目前的国内立法尚未对此予以明确,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中的相关条文已明确作出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规定......”。
6、“.....我国媒体在灾害报道中对灾害者本身的关注较少,在事实细节的描写等方面存在不足,所以应该在以后灾害新闻中适当地添加些细节描述,突出事件的故事性,在坚持正面报道方针的同时,也要注意新闻中的平衡,多些中性报道,坚持报道中以人为本,重视报道中的人文关怀。尽管我国媒体目前在灾害报道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尽管与西方国家媒体相比还有定差距,但是,作者相信我国的灾害新闻报道会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而且正在大步向前跨越,同时,也必须承认,要改进我国媒体的灾害报道,不仅需要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还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新闻理论,新闻体制。作为名热爱新闻事业的青年,作者时刻准备着为中国的灾害新闻报道献上绵薄之力。纽约时报在报道卡特里娜飓风时,着重报道了灾害降临后的现实景况,反映了既往秩序被打乱的社会场景,报道的主体多为对灾难残酷的关注灾民的生存状态对政府的监督等问题。纽约时报非常关注飓风对灾民造成的影响,般都以人作为主要报道对象,所有的焦点集中在人字上,报道体现出对个体生命的极端重视。月日至月日,有关飓风造成灾民影响的报道达到篇,占此时期共篇报道的近......”。
7、“.....大多描述的是飓风过后灾民的生活困境。在新闻报道中首先报告的是受伤人数,其次是医院的名字和抢救方法,第三是吸取了哪些教训,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纽约时报报道的有关灾民灾区受损信息和政府部门救灾举措信息数量相当,在表现政府救灾行动时,更多的报道体现政府救灾不力出现等批评内容。报道形式和表现手法纽约时报此次对于卡特里娜飓风的报道体裁丰富多彩,信息特写解说性报道调查性报道预测性报道气象新闻社论读者来信专栏评论图片新闻等应有尽有。纽约时报有个著名的,这个版本中反映读者来信等言论,发表了民众质疑政府为什么救援不及时,批评政府保护措施不到位,没有制定出有效的紧急预案等问题。纽约时报有关卡特里娜的评论十分尖锐,尤其在针对政府政策的时候,不仅严厉的批评和指责,而且用丑化总统的词语来指责政府的不力。如月日的无能的政府中写道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我认为,我们现任的领导人根本对政府的些基本职能毫不重视。他们喜欢发动战争,但是他们不喜欢提供给人民安全,不喜欢拯救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不喜欢采取预防措施,他们从来不愿跟人民共同承担牺牲。昨天......”。
8、“.....而事实上,此前直有关的警报和预测,因此,美国,曾经因为她无所不能的态度而出名,而现在个无能的政府却在为自己找借口而不是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正当他在找借口的时候,美国人民正在慢慢死去。同时,纽约时报在报道卡特丽娜飓风时大量采用新闻加图片图片新闻图标的形式,每天至少幅图片,多时天有幅。图片大都占据较大版面,有时甚至占到半,报纸还运用电脑对卡特丽娜飓风进行地图图片图表图形及相关数据的合成处理。在地图上用图标把飓风的登陆位置覆盖范围破坏程度区分表示出来,信息和图形直接强烈地传播给受众,使解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价值,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9、“.....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笔者认为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原则。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