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年月陈兴良刘涌案改判的法律思考大和法律网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法院仍然拒绝对公检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我国程序性辩护尴尬境地的成因程序性救济机制的缺失程序性辩护应当引起定的结果,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
3、“.....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般将其视为案件实体性问题的附带问题,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促使其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
5、“.....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甚至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对死刑案件中定罪判刑的证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
6、“.....则可以判定为火焰区域。火焰的尖角特征火焰的早期是种不稳定且不断发展的,面积是连续增大的。面积判据通过面积连续增大的特性来判断是否是火焰,但存在以下明显缺陷当照明灯等物体由熄灭到点亮或者向着摄像头运动时,其面积也是连续增大的。因此,单独使用面积判据是不可靠的。边缘抖动是早期火焰的重要特征,它与面积判据联合工作可以克服面积判据的不足,使火焰监控更加可靠和准确。不稳定的火焰本身有很多尖角,尖角的计算首先要利用图像分割和边缘增强技术把原始图像转换为数字图像,然后对图中各部分进行识别和计算。火焰边缘抖动的个明显表现就是火焰的尖角数目呈现出无规则的跳动。因此,可以采用个基于边缘抖动的火灾判据尖角判据。实现尖角判据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是尖角的识别算法是如何确定尖角跳动的阈值,即找到早期火焰与其它发光物体尖角跳动特性的区别。尖角的识别过程分为分割特征提取识别。分割。分割的目的是将目标图像从背景中分离出来。边缘增强与提取。对分割后的图像进行边缘增强,将真实轮廓勾勒出来,可大大减少数据量,便于进步的处理。特征点的提取和尖角的判别。提取的目标特征主要是几何形状特性......”。
7、“.....由于火焰的识别是种动态的目标识别,每个几何形状特征都没有固定的值,而只能给出个合适的范围。④特征点首先是它的顶点。对火焰尖角来说,尖角的顶点可能是多个点,所以特征点也就为多个。尖角的另个特征是尖,给人的视觉效果是狭而长,这要求尖角的体态要符合定的标准,尖角左右两边的夹角应满足定的条件。在计算机中尖角是由系列的点组成的,令尖角中行的亮点数为,上行的亮点数记为,要求尖角狭长可以通过控制的值来实现。另外,对尖角的宽度和高度也有限制。尖角的宽度应该有个上限,以避免重复记数,提高尖角检测较模糊,噪声点较多,且出现边缘间断。同时使用检测算子进行垂直和水平方向的提取,发现水平方向的检测结果好于垂直方向。为了得到连续且平滑的目标边界,以便后续处理,本文最终选取算子检测边缘。图算子处理的图像原灰度图经算子处理过的图像图边缘检测的图像原灰度图经边缘检测过的图像火焰区域增长性检测火焰还有个显著的动态特性,就是火焰区域面积是不断变化的,在火灾初期面积是不断增大的即火焰区域的增长性,由火焰颜色提取的火焰区域的增长率为是第帧的火焰面积,是第其中......”。
8、“.....在数字图像处理中面积可以用像素的和来代表,时间间隔用贞数代表,所以上式可以表示成是第帧图像中火焰区域的像素和,是第帧火焰区域的像素和,因此为从帧到帧的火焰区域像素的增长率,为了得到更可靠的增长率,采用平均增长率,公式如下此处设置个阈值,若,则可确定为火焰区域其中有实验统计得出,否则认为区域具有火焰颜色,但不是火焰。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几种火焰识别的方法,识别火焰,首先要清楚火焰的静态特征,动态特征。静态特征主要通过火焰颜色,火焰形状来识别动态特征主要通过火焰不短时间内完全融入中国的现实法治社会并非易事,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
9、“.....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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