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年月陈兴良刘涌案改判的法律思考大和法律网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法院仍然拒绝对公检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
3、“.....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不得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
4、“.....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促使其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问题,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
5、“.....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
6、“.....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甚至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
7、“.....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不具备中立性的法院和不具备独立性的法院,很难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做出公正的裁判,更不敢对其进行程序性制裁。为保障程序性辩护发挥应有的功能,必须要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法院的中立性,建立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在明确法院中立性的同时,还要建立保障法就已蜕变为种工具,失去了其本应由的独立的价值。程序性辩护在司法机关实体理念面前黯然失色。法官的奖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奖惩考评人事晋升均采取与行政机关相同的办法,把法官追究犯罪的能力作为法官奖励或晋升的主要考核制度。为此......”。
8、“.....这样,法官必然追求定罪率,对于有碍于发现真实的程序性辩护,法官采取搪塞过去或者不予理睬的态度也就不足为奇了。五关于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完善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程序价值观在传统的辩护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方面,辩护人往往仅根据事实和法律,从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犯罪构成是否被满足有无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实体方面为被追诉者进行辩护另方面立法者及司法工作者对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也重视不足,从而到时被追诉者基本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却得不到救济。事实上,程序性辩护的实现对于公民基本宪法性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其完善及保障势在必行,因此,我们首先要从价值观的转变入手,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观念,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使之成为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二建立完善与程序性辩护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本身是个有机整体......”。
9、“.....共同构成个具有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可以说,司法体制是个系统工程。要实现程序性辩护,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的程序性裁判制度程序性裁判是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裁判活动,它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作为审查的对象,通过程序性制裁,使辩护方达到有利于己的辩护目的。程序性裁判是程序性辩护的必由之路,我们应当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裁判机制。方面,在审判前程序中设立司法审查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多数程序性活动都发生在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然而我国刑诉法律对审前阶段程序性活动的制约却少之又少,即便有些零星规定也因为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而流于形式,极易造成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在审前阶段设立专门法官,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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