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五章燃放安全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三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
5、“.....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
6、“.....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7、“.....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8、“.....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9、“.....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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