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第条通知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时生效。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请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条保密责任双方同意因合作而获知另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条补充和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条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任何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条款独立性如本协议包含的条款或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非对标题所属条款进行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编码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篇甲方许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被许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本合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并生效,签约双方是名称许,公司的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和名称被许,公司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第条定义‚产品‛或‚服务‛指的是用必要的和适于本许可实际情况的专门术语进行描述货物或服务,这些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条保密责任双方同意因合作而获知另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条补充和变更,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4、“.....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条协议附件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条款独立性如本协议包含的条款或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非对标题所属条款进行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5、“.....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终止商标使用许可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条协议目的双方同意,自年月日起,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第条乙方权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许可合同终止日前,乙方已经生产销售及需要将来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继续使用甲方的前述商标。第条双方义务甲乙双方分别自终止日起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签章之日起个月内,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第条权利的保留任何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条违约责任当事人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
6、“.....不仅要带头守纪律,更要带头讲规矩。必须带头维护中央省委市委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本分做人,不投机不钻营不走歪门邪道。要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对重大变故和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要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切实树立标杆作出表率,以支纪律严作风硬能力强,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党员干部队伍,托起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勇于担当重担面对新矛盾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固然要有想干事的激情敢干事的担当,但更要有会干事的能力干成事的本领。要不畏艰险不辞劳苦,迎难而上冲锋在前,全身心地投入到火热的振兴主战场,在苦干实干中磨炼意志丰富阅历增长才干,努力成为开拓进取的闯将攻坚克难的猛将善作善成的干将,在高质量推进振兴发展征程上敢闯敢试奋勇担当,不断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振兴业绩......”。
7、“.....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以良好的作风确保取得实效。市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切实改进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改进学风文风和会风,努力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得到群众认可。同时,要坚持敢抓敢管,把管事与管思想管作风结合起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纠正,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被安排自觉抵制督促整改,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要做到发现起查处起。坚守廉洁从政底线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经常性的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思想修养,以此端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支部党员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是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拿的财物不拿。自觉理解上级领导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始终以最强的党性原则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担当作为方面担当担责的意识还不强。缺乏看我的跟我上干劲,认为改革势在必行,自己只不过是顺势而为,尽量少整事不出事,有消极守摊子思想。抓工作缺少钉钉子精神......”。
8、“.....凭老经验老办法抓工作的多,对融入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研究出台服务企业发展和服务产业转型的措施不够给力能力本领方面对党员的项义务虽然知道但没有完全做到,在践行入党誓言上存在定差距。比如,在党费的缴纳上不主动不自觉,存在等人催收不能按月及时缴纳的问题。再如,有时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够。遇到困难和矛盾,有畏难情绪依赖思想,或是过得去就行和怕麻烦的思想,而不是尽量争取多做些,做好些,缺乏勇挑重担敢于尽责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廉洁自律方面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第条通知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时生效。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
9、“.....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条保密责任双方同意因合作而获知另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条补充和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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