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弱化了隐秘领域保护的绝对性。需要说明的是,德国法上,对于隐私的保护,宪法保护显而易见地具有强大的作用,而受法律保护。该条文从基本法的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宣示,不过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并未予以澄清,其究竟是种权利还是种法益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别为何还未有清晰的结论。然而私法上纠纷却不会等待,有关个人信息的案件已经大量涌现。笔者以个人信息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中搜索了相关民事判例,剔除与个人信息无实质关联,仅是在正文中笔带过略微提及的案件,共得相关案件件截止日期年月日。结果显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面对个人信息类的纠纷,法院往往将其化为种具体人格权处理。在上述案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案由为隐私权的案件,接下来同此种观点,比如有的学者指出在过去,隐私权保护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扰,而现在则扩大到了自主决定权。王泽鉴先生也赞同这种观点,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对其私领域的自主权利......”。
2、“.....另行创设个独立的信息自主权,只需要将隐私作广义解释,将所谓的个人信息自主权信息隐私涵盖在内。摘要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我国当前立法态度不,使得法官不得不采用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方式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纠纷。在当前学界,两者范围存在交叉的观点是主流,并以信息隐私作为交叉之处的概念界定,采用敏感度的区分标准。由于敏感度的主观性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研究法律论文信息与隐私的区别研究法律论文。对于宪法上的保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领域理论进行了相对化。在著名的人口普查案中,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般人格权在私领域上的更进步的具体化,创设了所谓的信息自决权,通过此种权利的创设,联邦宪法法院相对化了领域理论,不再将私领域划分为不同的阶层,而是以个人资料的使用结合可能性作为判定标准。综上,德国法上的隐私称为私领域,是般人格权在个人事务上的具体化......”。
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其予以相对化,弱化了隐秘领域保护的绝对性。需要说明的是,德国法上,对于隐私的保护,宪法保私是种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也是种具体人格权,两者存在交叉,但在概念上都是人格权的具体化,两者并非上下包含关系,而是平行交叉关系,两者应该分开也能够分开。行为区分标准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之下,对于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范围划分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不过由于立法的不统,学理的混乱,导致两者的划分难度较大。当前学者多以敏感度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敏感度概念过于不确定,使得适用时难度较大,因此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件中,法院另辟蹊径,以其他具体人格权进行裁判,此种裁判方式具有不足。因为,在立法已经就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的情况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关系的立法,观点并未统,者的关系在上述种逻辑范式中流转往复,由此势必造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不自洽,影响法律体系的安定性。由此可知......”。
4、“.....不过在概念范围上又将信息隐私含括在内。即,个人信息概念是隐私的下位概念。台湾法上将隐私分为两个方面,为私人领域,为信息自主,具有启示性。对比评价综观上述美德台湾地区对于隐私概念范围的划定,可以知道美国采用泛化的隐私概念,其内涵十分广阔,其隐私权的功能相当于民法上的人格权,分为宪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特别法保护。而隐私概念之下与个而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作出了定义,采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可识别个人身份作为个人信息的本质性特征,同时进行非封闭性的列举。在被列举的各项信息中,有些信息明显带有隐私的特征,比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而且由于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列举,自然在所列事项之外,还存在些落入隐私范畴的信息。因而可以看出,网络安全法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交叉之处,两者并非完全相互独立,也并非包含关系。而在其他些行政性立法中,也能见到对两者关系的规定......”。
5、“.....认为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均与读者个人隐私相关,由此是上,和人的论文开启普通法下关于隐私权的讨论。在人论文发表后,美国各州法院及联邦法院作成为数不少的判决,对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了论述,但并未形成统的观点。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安定性,整理分析实务上的判例,于年发表了的论文,将隐私权的侵害类型化,分为个侵权行为侵犯原告的隐居独处,或者侵入其私事公开披露有关原告的令人尴尬的私人事实在公众视线中使原告处于虚假的宣传之中为被告的利益而侵占原告的姓名或肖像。此种类型化的尝试,为美国法院实采用列举式的规定,显然在最高院看来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其他个人信息,其认为个人信息为个人隐私的上位概念,个人信息包含隐私。经过上述梳理,可知当前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关系的立法,观点并未统,者的关系在上述种逻辑范式中流转往复,由此势必造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不自洽,影响法律体系的安定性......”。
6、“.....从法律层面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定的尚不多见,有的仅仅只是概念上的列举,笔者进行了搜集,分析如下。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启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构。其开宗明义,在第条指出受保护的电子信息包括两种与隐私的交叉部分,即所谓的信息隐私,难以确定,于此干脆将所有隐私以外的信息,同时与人格尊严相关的,全部从隐私概念中剥离,统由个人信息概念统辖。而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作出了定义,采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可识别个人身份作为个人信息的本质性特征,同时进行非封闭性的列举。在被列举的各项信息中,有些信息明显带有隐私的特征,比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而且由于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列举,自然在所列事项之外,还存在些落入隐私范畴的信息。因而可以看出,网络安全法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交叉之处,两者并非完全相互独立,也个人信息同样是隐私的下位概念......”。
7、“.....个人信息这概念都是隐私的下位概念,这与我国大陆法学界的通说不同。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隐私是种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也是种具体人格权,两者存在交叉,但在概念上都是人格权的具体化,两者并非上下包含关系,而是平行交叉关系,两者应该分开也能够分开。行为区分标准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之下,对于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范围划分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不过由于立法的不统,学理的混乱,导致两者的划分难度较大。当前学者多以敏感度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敏感度概念过于不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研究法律论文务和学说所接受,而构成美国侵权法上隐私权的基本框架体系。在当前的立法中,从法律层面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定的尚不多见,有的仅仅只是概念上的列举,笔者进行了搜集,分析如下。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启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构。其开宗明义......”。
8、“.....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为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如此,其是采取个人信息与隐私两者完全相互独立的态度。与之相似的是电子商务法,该法在第条规定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应该被严格保密,将个人信息与隐私分开提供保护致继受过程发生曲变,使得概念理解不统是因为隐私本身呈动态发展态势,内涵与外延浮动不定,而个人信息也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扩张其内涵。因而,要真正将两者区分开,必须回到隐私规范体系的源头,从比较法角度追本溯源,理清概念。比较法分析及其评价隐私的规范概念起源于美国,而在大陆法的德国,其相关研究也比较繁盛,作为大陆多年的法律传输来源,我国台湾地区的隐私规范体系吸收美德两国理论,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因此,以下主要以这者为讨论对象。美国法在美国法上,对隐私权的讨论,分为侵权法上的隐私权和宪法上的隐私权。在侵权法过去......”。
9、“.....而现在则扩大到了自主决定权。王泽鉴先生也赞同这种观点,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对其私领域的自主权利,认为无需在隐私之外,另行创设个独立的信息自主权,只需要将隐私作广义解释,将所谓的个人信息自主权信息隐私涵盖在内。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研究法律论文。由此可知,台湾地区法上的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的种,不过在概念范围上又将信息隐私含括在内。即,个人信息概念是隐私的下位概念。台湾法上将隐私分为两个方面,为私人领域,为信息自主,具有启示性。对比评价综观上述美德台湾地区对于隐,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为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如此,其是采取个人信息与隐私两者完全相互独立的态度。与之相似的是电子商务法,该法在第条规定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应该被严格保密,将个人信息与隐私分开提供保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研究法律论文。由此,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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