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则就构成了越权执法。税务稽查程第十条与第十条的规定均为税务公权力机关对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追究金钱给付类行政义务的时效规定,若两者在截止时间上不同,会造成同违反纳税义务的事实在税务处理和处罚上的追究时效不致的现象,既不利于纳税人理解税法,也不利于维护税法的统性时效制度是个统的整体,不同的时效制度主要规范不同权利力的行使。税款追征期作为消灭时效制度的种,在我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从税款追征权的特点和属性上与民事时效制度相比较均表现出行政法上消灭时效制度的特点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的滞纳金。由此可见......”。
2、“.....虽然税种不同以及税制的执行机关不同,但税收征管法与海关法的制定者具有同性,且税收稽查程序中确定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法律适用研究法律论文期的适用方式上,日常税收执法实践中,不只是纳税人在行政执法或复议诉讼阶段会提出超过税款追征期的抗辩,在税务机关自身的追责体系中,对税款的征收是否超追征期也是个执法过错考核指标。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会主动适用税款追征期的相关规定,否则就构成了越权执法。税务稽查程序中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的法律适用税款追征期作为税收征管法中的项制度规定,贯穿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评估稽查等各税收执法领域。由于税务稽查执法是对纳税人以前若干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关在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年时效制度是个统的整体,不同的时效制度主要规范不同权利力的行使。税款追征期作为消灭时效制度的种......”。
3、“.....应属于行政法消灭时效制度的范畴。关于税款追征权的主体,普遍认为基于税收法律关系债权债务说,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与纳税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税款追征权是国家基于税收债权而向究时效制度的客体为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权力。稽查程序中确定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法律适用研究法律论文。税务稽查程序应以发现之日作为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时间由于税法没有规定追征期的终止时点,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与争议。目前,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意图及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上看,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日期作为稽查程序中确定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时间,已经基本达成法律和理论上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税款追征期的法律属性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时效简言之是指时间的效力,最早出现于民法调整的领域......”。
4、“.....依其成立要件和效果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消灭时效是指定的事实状态经过定期间之后,将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消灭时效的客体是民事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消灭时效制度的个组成部分是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在法时间应确定为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之日。关键词截止时间时效制度消灭时效税务稽查程序税款追征期税款追征期的概念与法律规定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征收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征缴入库的期限......”。
5、“.....因偷税抗税骗税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款及滞纳金无限期追征。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税款追征期般为年并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主要指未缴或少缴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可以延长至年民事请求权在债权存续期间就已经是相对清晰明确的权利,即双方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标的是确定的。而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有需要公权机关确定的特点,需要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追征期的截止时点,由此便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与争议。立法上需要对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时间予以明确,增强税法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以税务稽查程序为例,通过税款追征期性质立法意图以及目前税务稽查程序中对于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的争议进行分析,提出税务稽查程序中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应确定为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之日......”。
6、“.....消灭时效是指定的事实状态经过定期间之后,将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消灭时效的客体是民事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消灭时效制度的个组成部分是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时效制度是种沿革久远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稽查程序中确定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法律适用研究法律论文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导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年并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主要指未缴或少缴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追征期延长到年......”。
7、“.....税款及滞纳金无限期追征。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税款追征期般为年并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主要指未缴或少缴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可以延长至用不仅凭借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抗辩而启用,行政机关也应依职权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对自身的权力行使加以限制。摘要税款追征期属于种时效制度,从行政法时效制度发展而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追征期的截止时点,由此便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与争议。立法上需要对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时间予以明确,增强税法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以税务稽查程序为例,通过税款追征期性质立法意图以及目前税务稽查程序中对于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的争议进行分析,提出税务稽查程序中税款追征期截目前,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意图及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上看,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日期作为稽查程序中确定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时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书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十条释义时写到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属于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系列的调查取证,公权力机关才能最终掌握确定当事人的全部行为事实,因此行政责任要求权在追究时效期间,权力的客体具有待确定性。我国民事时效权利主要是种抗辩权,由法院进行判定民事权利人主张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是否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决定权。且在民事诉讼边结构中,法院作为独立的第方,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由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主张时效权利。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边结构使得其不同于诉讼边结构,行政追究时效的适使税收征收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征缴入库的期限......”。
9、“.....税款追征期为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导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年并加收滞纳金,特殊情不仅涉及民事私法领域,也适用于刑事行政等公法领域。刑事追究时效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在法定追究期限内国家刑事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究期限后刑事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追究时效制度的客体为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权力。稽查程序中确定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法律适用研究法律论文。摘要税款追征期属于种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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