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先诉法院不是仲裁地法院的情况下,该法院有可能作出与仲裁地法院相冲突的判决,使得仲裁庭无所适从最后,在特定的情形如修订前的布鲁塞尔条例体系下,‚先行优先‛甚至使得先诉法院凌驾于仲裁地法院之上,如已经‚作古‛的瑞士联邦法院案例那样。这些都可能从根本上损害纽约公约的适用。第个缺陷是在法理上站不住脚量权,法院对于仲裁协议的审理仅限于表面审查,如果没有明显无效,则立刻让位于仲裁庭如果仲裁地位于瑞士以外,则根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给缔约国留下的巨大操作空间,瑞士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进行全面审查。与大陆法系基于仲裁管辖驳回案件相比,英美法系执行仲裁协议的普遍做法是中止诉讼程序。不过,不同法域的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权限也有所区别。新加坡在国际仲裁案件中采取‚消极效力‛模式,虽然该国国际仲裁法第条仅规定了类似于纽约公约第条的执行仲裁协议条款。在年的托莫鲁根控股公司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曾指出,当事人只要初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争议事项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且不存在无效不能履行情形,法院就应当允许中止审理,并将争议交给仲裁庭解决......”。
2、“.....当然,仲裁庭的决定要受到法院的事后监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在判例中确立了事仲裁示范法第条也有所体现,该条共两款,除了给诉讼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设臵了个时间限制以外,其余内容与纽约公约第条并无致,总的来说,并没有解决纽约公约第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未能解决法院审查范围问题。而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举办的纽约公约周年纪念会议上,范登伯格教授提供了迈阿密公约草案,该草案旨在实现纽约公约的‚现代化目标‛,以弥补纽约公约现存的不足之处。其中,针对纽约公约第条的缺陷,该草案第条提出了以下几点弥补措施删除纽约公约第条第款关于仲裁协议书面要求的规定,不再对仲裁协议形式作强制要求法院拒绝执行仲裁协议的情况仅限于当事人通过行动放弃未在提出实体意见前主张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无效以及公共政策种情形,其中法院可以主动审核的只有公共政策个理由关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任何成员国法院的审查只能是进行表面审查,而且应当依据仲裁地法。与纽约公约原文相在多国法院同时受理仲裁管辖案件的情况下,即使适用的法律相同,比如仲裁地法,不同的审查方式也很可能导致结论上的冲突......”。
3、“.....解决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的不同模式纽约公约欠周严性和其本身的局限性造成了仲裁与诉讼程序并存的可能,并进步直接导致两个后果是重复且拖延的争议解决程序带来时间金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同个案件产生不同甚至冲突的裁判结果损害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威并且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对此,各国立法司法判例及学者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不同模式,些国际公约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或许也可资借鉴。尽管在实践中并不完全致,但总的来说,可以基本概括为种模式,即‚消极效力‛模式,‚先行优先‛模式和‚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法第条也有所体现,该条共两款,除了给诉讼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设臵了个时间限制以外,其余内容与纽约公约第条并无致,总的来说,并没有解决纽约公约第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未能解决法院审查范围问题。而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举办的纽约公约周年纪念会议上,范登伯格教授提供了迈阿密公约草案,该草案旨在实现纽约公约的‚现代化目标‛,以弥补纽约公约现存的不足之处。其中,针对纽约公约第条的缺陷,该决成本提升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并且可能产生冲突的裁决及判决,降低争议解决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损害仲裁庭及法院的权威......”。
4、“.....将仲裁完全排除在其范畴之外,实际上是对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故而,并不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做法。因此,在平行程序出现的情况下,应尽快决定哪个可以继续进行至实体审理,另个则有必要暂停或者终结。在多国法院同时受理仲裁管辖案件的情况下,即使适用的法律相同,比如仲裁地法,不同的审查方式也很可能导致结论上的冲突,从而出现对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差异而导致平行程序。解决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的不同模式纽约公约欠周严性和其本身的局限性造成了仲裁与诉讼程序并存的可能,并进步直接导致两个后果是重复且拖延的争议解决程序带来时间金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同个案件产生不同甚至冲突的裁判结果损害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威并且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在同地国的情形下,如裁决不能被本地国法院承认或执行,仍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身权利,而不因仲裁裁决被不予承认或执行而有所耽搁反之亦然,这能避免‚先行优先‛模式下已开始在先的程序自动阻碍另个程序的缺点。并行模式的缺点也是十分突出的。首先,它将导致程序交叉重复......”。
5、“.....它可能产生重复或者冲突的判决及仲裁裁决,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争端无法真正得到最终解决。由此可见,并行模式并不试图处理解决仲裁及诉讼平行程序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但为了防止出现多个重复或者冲突裁判结果所带来的执行上的困难,部分立法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案。布鲁塞尔条例提出的方案是纽约公约优先,而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方案则是采取既判力原则,以先作出的裁决或者判决优先。然而,这只是问题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并未从源头着手试图避免问题的发生,这也反映了纽约公约下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在世界范围内的现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程序法律论文足有仲裁协议以及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两个条件时,就应当假定仲裁庭具有自裁管辖权,由仲裁庭决定案件是否存在该国年仲裁法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不能执行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法院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做法,与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法院有所不同,并未完全放弃全面审查的权力。但整体上看,英国法院的做法还是体现了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高度尊重,因此,本文仍倾向于将其列入消极效力模式之列。第个明显缺陷是它可能与仲裁的最基本理论相冲突。首先,在法院先行受理的情况下......”。
6、“.....‚部家庭进行研究,受到记忆长短的影响,记忆能力包括临时与永久两种。不同记忆能力所具备的能力也明显不同,临时能力虽然体现出临时性特点,但是可以很好地为程序服务器工作,并且以时效性短的方式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将信息进行临时性保存方便信息查询。永久能力则主要体现在永久性特点上,数据管理不会受到应用程序开启或者关闭的影响,主要是对学生信息中重要信息进行保存,以数据库服务为基础完成信息的存储。当前高职教务管理系统中信息份证毕业中学姓名性别专业系部家庭住址准考证号民族入学时间籍贯出生年月日以及专业等。对于学生信息中频繁出现变化或者需要定期调整的信息,则要结合具体管理情况,对用户信息进行实时动态采集处理,当然也可以从学生各个学期具体成绩变化信息以及教学评价信息等方面着手记录。学生选课信息也会频繁变换,在这方面信息的处理也需要注意。高职教务管理系统中信息系统三大能力的运用计算机软件论文。根据高职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生信高职教务管理系统中信息系统三大能力的运用计算机软件论文发送相关请求,服务器在接收到请求信息后,根据相应指令及时制定对应的系统程序,并及时反馈结果,可将结果呈现给用户......”。
7、“.....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教务管理系统的安全。结语综上所述,高职院校教务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需有针对性地对系统模式进行完善升级,并结合信息系统大能力高职院校教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对大能力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发挥记忆为了提高系统运行安全性,还要增加防火墙防护,加设系统登录密码,及时对使用者进行身份验证,定期对数据库资料进行备份等系列安全手段。信息系统的交流能力系统交流能力主要以管理系统为基础,及时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科学通信,比如信息的输入或者输出。在信息交流能力作用下,真正做到教学信息资源管理的开放性和教学资源更新的实时性。从这方面可以看出,信息系统的交流能力对于高职教务管理来讲是所有功能实现的基础。高职教管理系统来讲,其在很大程度上为学生信息管理以及课程教学管理等提供了安全保障。尤其是高职教务管理系统因为涉及模块较多,所以本身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等特点。信息处理能力帮助其实现了信息管理的服务器与客户机模式,随时进行数据管理,迅速完成交互任务。这种模式在应用中具有安全性高数据查询及时准确灵活的优势,并且可以次性处理大量数据......”。
8、“.....针对性也比较强,对范围大小信息量等有较强适应性。以客户端软件作为媒网上选课功能模块,主要内容是设置高职课程教学选课规则,需要在系统后台完成设置操作,对学生选课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划。比如,选课范围的界定选课对象的选择选课时间的范畴以及选课轮次的规划等。网上选课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更好地选择,能够做到井然有序的开展选课活动,保证选课活动的合理性。提前将教师的信息以及课程内容等上传到系统中,学生在选课之前,可以登录高职教务管理系统的客户端浏览器,对选课信息以及教师。当前高职教务管理工作不断行优先‛会剥夺仲裁庭对案件的自裁管辖权其次,在先诉法院不是仲裁地法院的情况下,该法院有可能作出与仲裁地法院相冲突的判决,使得仲裁庭无所适从最后,在特定的情形如修订前的布鲁塞尔条例体系下,‚先行优先‛甚至使得先诉法院凌驾于仲裁地法院之上,如已经‚作古‛的瑞士联邦法院案例那样。这些都可能从根本上损害纽约公约的适用。第个缺陷是在法理上站不住脚量权,法院对于仲裁协议的审理仅限于表面审查,如果没有明显无效,则立刻让位于仲裁庭如果仲裁地位于瑞士以外,则根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给缔约国留下的巨大操作空间......”。
9、“.....与大陆法系基于仲裁管辖驳回案件相比,英美法系执行仲裁协议的普遍做法是中止诉讼程序。不过,不同法域的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权限也有所区别。新加坡在国际仲裁案件中采取‚消极效力‛模式,虽然该国国际仲裁法第条仅规定了类似于纽约公约第条的执行仲裁协议条款。在年的托莫鲁根控股公司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曾指出,当事人只要初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争议事项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且不存在无效不能履行情形,法院就应当允许中止审理,并将争议交给仲裁庭解决。法院只有在现有证据证明以上条件有个以上明显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才会拒绝中止案件,当然,仲裁庭的决定要受到法院的事后监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在判例中确立了事仲裁示范法第条也有所体现,该条共两款,除了给诉讼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设臵了个时间限制以外,其余内容与纽约公约第条并无致,总的来说,并没有解决纽约公约第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未能解决法院审查范围问题。而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举办的纽约公约周年纪念会议上,范登伯格教授提供了迈阿密公约草案,该草案旨在实现纽约公约的‚现代化目标‛,以弥补纽约公约现存的不足之处。其中,针对纽约公约第条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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