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串通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我们也由此生出论论文原稿。第,采用何种形式缔结合同的自由。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那么采用何种形式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的形式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这也有利于交易最大化的实现。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在些特殊的合同中,法律要求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这就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但采取特定的形式亦是立法者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而设。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法契约自由民法通则济法金融法等课程,研究方向经济法证券法金融法。第,采用何种形式缔结合同的自由。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结论意思自治作为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尽管意思自治在各个国家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但意思自治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元分野结构中市民自治的法律表现,是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私法领域的铁则......”。
2、“.....意思自治仍将在现代民法中发挥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注释李建华,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条的规定法制与社会发展,本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彭学龙,卢玉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论文原稿定这种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有效的。但合同法第条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但笔者以为,为维护善意交易人方的利益,可以参照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来进行认定。这涉及到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问题。但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的角度来说,合同法明显比民法通则进步了许多,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更为广泛。如此来,对合同领域的国家干预也越来越少,充分彰显合同自由精神。合同法也给予了当事人对违约方追究责任的选择权。合同法第条规。还有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条......”。
3、“.....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合同法对于可撤销的合同的范围的规定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作为民事行为的种,当然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两类,而在合同法中,而把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作为可撤销合同之列。如此来,就赋予了当事人以更多的意思自治,使合同当事人对更大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另外,合同法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我们也由此生出疑问恶意串通是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滥用的结果还是立法者的社会主义思维而基于社会和国家政策的考虑设定此条款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包含的内容极为广泛......”。
4、“.....合同法的多数条文都体现了这原则,所以说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私法发展的重要进步。合同法使用了大量的从本条法律规定来看,意思自治最重要的乃是自愿字。何谓自愿在笔者看来,自愿就是当事人按照其自己的意思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以及与何人订立合同。自愿不仅在形式上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实质上也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自愿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当然,这里的自愿并不是当事人不加限制的自由,而是必须有个合法的前提,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当事人的自愿将会在法律上得到否定的或者说消极的后果。总之,自由选择形式是原则,特定形式思自治在合同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这种契约自由具体说来,主要表现为第,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是当事人最大的也是首要的自由选择权,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决定是否缔结合同,无须受任何人意志的左右......”。
5、“.....这也是其他切契约自由的前提。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缔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对些合同采取强制缔约制度,如邮政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就存在着强制缔约制度。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种强制缔约制度有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条的规定法制与社会发展,本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彭学龙,卢玉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曉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德国民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论文原稿。从本条法律规定来看,意思自治最重要的乃是自愿字。何谓自愿在笔者看来,自愿就是当事人按照其自己的意思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以及与何人订立合同。自愿不仅在取了种相对比较自由的态度,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类型......”。
6、“.....法律唯的限制是不能同时追究这两种责任,而只能择其。虽然如此,但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这样的种责任追究选择权,已经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意思自治原则也得到了最灵活的运用。结论意思自治作为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尽管意思自治在各个国家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但意思自治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元分野结构中市民自治的得交易更加稳定,也可以在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范围的规定同样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加以对待。而合同法却并未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加以对待,而是规定这种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有效的......”。
7、“.....但笔者以为,为维护善意交易人方的利益,可以参照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论文原稿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损害,需要由法律对此加以严格规范,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弱勢的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论文原稿。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运用。合同法的基本条款不仅阐释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内容,而且意思自治的具体运用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作了定程度上的限制,这符合当今通行的做法。关于意思自治的涵义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规。关于意思自治的涵义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规定。不仅是因为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
8、“.....意思自治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的主要体现就是契约自由。这在合同法的多数条文中都得到了体现。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意思自治有时也被称为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因此义务,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不加干预。在合同中遵循这样个原则约定优于法定,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才从法定。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这样的规定。如可以的使用,该词在法律中含有授权性的意义,即如何行为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还有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条。在法律作了相应规定之后仍然允许当事人做法律规定之外的选择,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合同法对于可撤销的合同的范围的规定突破了民法通形式上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9、“.....否则,自愿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当然,这里的自愿并不是当事人不加限制的自由,而是必须有个合法的前提,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当事人的自愿将会在法律上得到否定的或者说消极的后果。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运用。合同法的基本条款不仅阐释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内容,而且意思自治的具体运用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作了定程度上的限制,这符合当今通行的做律表现,是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私法领域的铁则,是私法的精神之所在。意思自治仍将在现代民法中发挥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注释李建华,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条的规定法制与社会发展,本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彭学龙,卢玉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孙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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