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和解从开始到协议达成,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愿,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就会对协议予以认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既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又有利于加害人复归社会,且节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环节和审判机关的审判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实现了法律的公正效益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论文原稿。进步资源消耗。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实现了个案诉讼效益的极大化,实现了法律追求的效益价值目标。司法整体诉讼效益当前,严重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恶性犯罪层出不穷,打击犯罪难度越来越大,如果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那么将直接影响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公共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刑事和解能有效解决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能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论文原稿性......”。
2、“.....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豔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以较小的资源消耗实现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真正达到了个案的诉讼效益和司法整体效益的极大化。个案诉讼效益首先,传统刑事司法需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实践中,罪行轻微的案件大量存在,其个案的侦查起诉难度并不因为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较民主化的可能性是指能以这种方式行动来影响法律学说内容以及借以产生解释应用和实施法律学说的各种机构的可能性。豑在刑事和解中,国家让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都积极参与到冲突解决机制中,而国家机关充其量作为调停人或监督员,指导或监督和解进行,从而使当事双方在平等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合理解决刑事冲突,获得既有利于犯罪人被害人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国家并不抛弃他们......”。
3、“.....这正是刑法宽容性的体现其次,民主是个主体性概念。在刑事和解中,民主性即肯定犯罪人的主体地位,不仅承认其是人类员的资格,而且承认其社会公民的主体地位,让其与被害人平等协商解决刑事冲突最后,民主虽然有多数之治的含义,但同时强调对少数意见的尊重和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和解中,国家机关充分尊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合理意见,让当公正意味着平衡平等和不偏向。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真正体现了对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论文原稿。摘要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积极地去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刑事和解避免了传统司法对犯罪人的标签化......”。
4、“.....因而更加有利于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论文原稿。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重建方利益的平衡,是正义的真实体现,是符合正义标准的。传统的刑罚制度采取报应主义,只关注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旨在解决谁犯法犯什么法以及对犯罪者应处以何种刑罚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公正意味着平衡平等和不偏向。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真正体现了对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重建方利益极大化,实现了法律追求的效益价值目标。司法整体诉讼效益当前,严重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恶性犯罪层出不穷......”。
5、“.....如果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那么将直接影响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公共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刑事和解能有效解决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能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司法机关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打击重大危害公共利益的犯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豔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以较小的资源消耗实现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真正达到了个案的诉讼效益和司法整体效益的极大化。个案诉讼效益首先,传统刑事司法需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实践中,罪行轻微的案件大量存在,其个案的侦查起诉难度并不因为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较低。如果进行刑事和解,那么司法机关不会因为关键证据的缺少或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论文原稿问题。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定和审判,犯罪人或被投入监狱或被处以缓刑,从此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
6、“.....然而,刑事和解旨在重塑个和谐社会,实现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方利益的平衡,因而是符合正义标准的。我国学者邱兴隆在解读刑罚与正义的关系时说能否维护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恰当的该当物,构成评价报应主义是否有正义价值的主要标而是符合正义标准的。我国学者邱兴隆在解读刑罚与正义的关系时说能否维护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恰当的该当物,构成评价报应主义是否有正义价值的主要标准。刑事和解有利于对加害人利益的保护及其再社会化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直接协商讨论,加害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再加上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对其充分尊重,使其消除误解和敌意,从而加害人能真诚地认错觉悟以产生解释应用和实施法律学说的各种机构的可能性。豑在刑事和解中,国家让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都积极参与到冲突解决机制中......”。
7、“.....指导或监督和解进行,从而使当事双方在平等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合理解决刑事冲突,获得既有利于犯罪人被害人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民主性。正如谢晖先生所言,人类对价值追求的的平衡,是正义的真实体现,是符合正义标准的。传统的刑罚制度采取报应主义,只关注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旨在解决谁犯法犯什么法以及对犯罪者应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定和审判,犯罪人或被投入监狱或被处以缓刑,从此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做法既给监狱的教育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又不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然而,刑事和解旨在重塑个和谐社会,实现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方利益的平衡,。其次,由于司法的系统性,个案的诉讼效益必然关联到其他案件的处分效益最后,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情感互动,加害人能在定程度上实现换位思考与角色转移......”。
8、“.....从而有效提高再犯预防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通过对个案的有效处分,间接实现了司法整体效益的极大化摘要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害人拒绝供述而使案件陷入死角,导致不能顺利起诉审判其次,刑事和解所需时间较短,被害人与加害人都不需要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做特别的准备,参与和解人员通常把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既符合当事双方利益又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最后,国家机关确认和解结果,避免了对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上的进步资源消耗。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实现了个案诉讼效益的大化天性必然使法律价值刺激主体积极投身于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活动等,而主体自主地参与法律活动则是实现法律价值最大化的保障。刑事和解的效益价值效益即从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
9、“.....效益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效率和收益,效率是指事物过程中的经济性节省性收益则是指结果的有用性和利益性。豓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论文原稿互关系看民主意味着开放和参与,即追诉活动对当事人适当开放和当事人对追诉过程的积极参与。美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指出法律民主化对于不同的学者而言,可能意指许多不同的事物,然而,在这里我们可以提出民主化的个简单而又非常基本的工作定义。即每个人像所有其他人样在确定影响他或她的生活条件时,在相同程度上,自主行动的能力。这样,法律民主化的可能性是指能以这种方式行动来影响法律学说内容以及刑事和解的民主价值李德顺教授指出民主是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进行价值选择决策和评议的种方式。民主只有在事关价值的问题上,而且只有在定人群内部之间,才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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