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导致其知情权无法被完全落实。本文在对知情权的基本价值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我国被害人知情须要经过立案阶段,因此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在此阶段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社会正义的积极追求。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立案程序的设臵在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报案是否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在此项条款中,明确提出了控告人享有对直接控告案件不予立案的知情权,可是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还不够到位被害人应当向谁提出复议,以何种形式提出复议,复议申请需要多长时间,对此法律均无详细阐述。此外倘若在此环节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地保障,国家的审判制度很可能就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甚至还会致其到有关部门频繁上访,增加不和谐因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明显与我国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相悖的。我国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现状透析世纪年代,西方学者们开始呼吁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2、“.....建立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求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紧随国际法治发展的步伐,我国在年修改的刑诉法中也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分别有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直接承受者,在侦查阶段当然享有对案件进展的知情权和对诉讼权利的知情权,其中包括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侦查机关是否撤销案件或中止侦查的决定和原因等具体情况。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实现刑事诉讼即为在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发现收集揭露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使犯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这就要求国家在以惩治犯罪为目的的同时,也需要满足对被害人的心理安慰。在审判结束后,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更是缺乏充分的说理,公式段执行阶段分别有规定相应的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3、“.....然而,在以公诉人人民法院被告人方诉讼模式为前提的国内大背景之下,被害人要想真正加入诉讼程序并占得席之地并非易事,如若想要充分享有知情权更是难上加难。立案阶段被害人知情权不全面立案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的独立诉讼阶段,是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般而言,刑事诉讼程序都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个诉讼阶段,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当然也存在例外,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要经过这个阶段,但是毫无疑問的是,不论案件情况如何错综复杂,任何刑事案件进,结合我国目前的国地通知案件的发展情况,被害人便可以依据得到的相关信息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倘若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以实现,再被忽略,被害人无法和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平等地交流,自然会流露出对司法机关的不保护,设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多角度对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划。在此,要特别强调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国家补偿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当被告人的能力不足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时,为了保证无辜者的利益得到充分弥补,由国家依照定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补偿的制度。般来讲,当法院的判决面临执行困难的僵局时......”。
4、“.....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在现阶段有必要开展补偿机制的相关活动,其中包括设臵专门机构管理补偿基金的日常维护,制定相关程序对被害人申请补偿资格的审查,以及相关机构对具体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注释陈炎光知情权的法理人权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节上,例如规定在每个诉讼阶段被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取信息,又有哪些负责告知义务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执法人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制定部有关于被害人的定向保护法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害人知情权系统集中的规定,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关怀精神,进而达到专门保护的效果,这样就可以逐渐建立起个全面的法律保护屏障来保证被害人知情权的可操作性,化解被害人不知出庭不敢出庭和不愿出庭的无奈。其次,要完善被害人知情权的配套措施,健全知情权被侵害的救济途径。建立系统的案件责任追究制,明确被害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依照谁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知论文原稿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部分,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还是财力方面来讲,我们都不占优势。在法制不健全的背景之下,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率地解决司法纠纷,是我们唯可以选择的路径。此时,被害人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被害人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与司法机关强强联合,积极配合司法调查工作,这将极大地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标。我国犯罪被害人知情权法律保障的完善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在制定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简单归纳起遭受侵害的直接承受者,在侦查阶段当然享有对案件进展的知情权和对诉讼权利的知情权,其中包括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侦查机关是否撤销案件或中止侦查的决定和原因等具体情况。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知论文原稿。摘要知情权是个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的概念,其既具有私权利的属性,又具有公权力的特征,是项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广泛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
6、“.....海环法的原则制度规范等。国际合作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环法基本原则从现行海环法中我们可以轻易发现该法贯彻的条原则,即普遍義务原则,或称对保护海洋环境的普遍义务原则。现行海环法第条规定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这是对普遍义务原则的准确表达。适用于环境保护其他领域的环境法也样,应当坚持并努力弘球性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法律框架,而中国国家在解决好全球性挑战思想指导下为达成巴黎协定主动承担国家自主贡献等,则是明确的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论文原稿。我们,不管是中国与其海洋邻国,还是所有沿海国家,抑或是沿海的和非沿海的国家,都面临着构建海洋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急迫任务。首先,海洋环境已经或早已出现对人类不利的,准确些说是严重不利的变化。从世纪初就已经暴露出来的海洋漁业资源衰退,到以往近百年世界各地的近岸海域严重污染从海岸侵蚀等海洋物理形态不利变化,到海洋生物多样性降低,海洋环境正在由损害初显时的环境问题逐渐演变为难以收拾的环境危机......”。
7、“.....其次,许多海洋环境损害都牵连着多个国家,甚至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比如,黄海海域的渔业资源,从海洋与沿岸国家的关系角度看,是中国朝鲜韩国的共享资源。无疑,黄海渔业日,在博鳌亚州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在其主旨演讲中使用了命运共同体概念。他说人类只有个地球,各国共处个世界我们生活在同个地球村,应该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坚持同舟共济同心维护和平,为促进共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国际的许多重要场合多次使用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并不断丰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如今,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变成中国的国家意志,已经变成中国对外交往的实际行动。中国领导人提出并用国家力量大力推动的带路建设包含着带路沿线同舟共济和谐共存的思想。中国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的达成,包括主动做出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秉持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年月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习近平总书记同与会的联合国官员和各国政要交流的时代命题也是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年月日,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还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年规划纲要......”。
8、“.....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命运相连的人群地区国家理性创建的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上述联合国发展峰会上的讲话提到的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等,都是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结晶,都是在号召各国积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相连具有客观基础。最典型的客观基础就是全球气候。人类只有个地球,所有的国家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同个全球气候系统之中。欠缺,直接导致其知情权无法被完全落实。本文在对知情权的基本价值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我国被害人知情须要经过立案阶段,因此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在此阶段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社会正义的积极追求。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立案程序的设臵在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报案是否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9、“.....在此项条款中,明确提出了控告人享有对直接控告案件不予立案的知情权,可是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还不够到位被害人应当向谁提出复议,以何种形式提出复议,复议申请需要多长时间,对此法律均无详细阐述。此外倘若在此环节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地保障,国家的审判制度很可能就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甚至还会致其到有关部门频繁上访,增加不和谐因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明显与我国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相悖的。我国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现状透析世纪年代,西方学者们开始呼吁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美国的有效执法人士组织和全国被害人组织等甚至主张废除以犯罪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建立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求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紧随国际法治发展的步伐,我国在年修改的刑诉法中也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分别有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直接承受者,在侦查阶段当然享有对案件进展的知情权和对诉讼权利的知情权,其中包括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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