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会使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从而不能达到理想中的规范作用。如果法律上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处理性规定,那么这部法律并没有完成,只能算是半成品。对于竞业禁止义务而言,许多董事在违背了此义务以后,便想方设法地规避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董事离任后是否还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因而,部分董事便会赶在事情败露以前向股东大会提起辞呈,以此逃避法律责任。鉴于此,我国公司法的确没有对竞应的制约机制防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秘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定董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人的利益同公司展开非法的竞争。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忠实义务,约定的竞业禁止则主要是由公司与董事利用合同的方式确定的董事离任后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所属公司展开竞争活动的协议。虽然我国在不断地探索,相比起其他发达国家而言......”。
2、“.....同时也让经济发展更为通畅自我交易,是指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实体之间的具有冲突性利益的交易。我国公司法第百十条将董事自我交易的禁止列入成为了董事忠实义务内容之。董事比起股东更加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让人们理所当然的将他们视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和最终能决定执行的人,让有意愿与公司合作的主体积极地与董事沟通,甚至给董事些实在的好处,人总有抵挡不住诱惑的时候,所以,国公司法中仅仅禁止了董事的直接交易形态,并没有涉及董事利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间接交易形态,这也许会为董事利用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埋下祸根。纵观各国立法,结合我国实践,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将间接交易的情形也列入法条,借鉴各国立法,可将利害关系人归纳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公司甚至可能会出现破产的困境。但是,另方面,董事作为专业人才,离职后如果不能同原先的公司竞争,那也极有可能埋没了才华,所以,公司方面也应当给予董事补偿。我国对归入权性质迟迟没有确定,这也引发了不少的问题。在我国学者对归入权性质的激烈讨论过程中,不难看出,我国倾向于将归入权视为请求权的种,因而,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安全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当尽快将归入权性质以明确的与其他国家样,我国公司法也经历了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我们也在努力地让法律规定能跟得上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的脚步。即使如此,毕竟起步晚,我国的公司法仍存在较多明显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纵观各国公司法,归纳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待中国公司法能更加完善。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违法后果。对于董事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法上并没有规定其触犯的后果,因此......”。
4、“.....如果是事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而为自己或者第人牟利。反观忠实义务,虽然董事的离任会使董事丧失在职期间的些权力,让些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不可能再发生。但是离任董事仍然应当附有保密义务限制自我交易的义务特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畅反观忠实义务,虽然董事的离任会使董事丧失在职期间的些权力,让些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不可能再发生。但是离任董事仍然应当附有保密义务限制自我交易的义务特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在任董事的忠实义务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离任董事忠实义务却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公司法在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的契约方面,仅涉及了董事直接交易的形态......”。
5、“.....并没有涉及董事利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间接交易形态,这也许会为董事利用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埋下祸根。纵观各国立法,结合我国实践,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将间接交易的情形也列入法条,借鉴各国立法,可将利害关系人归纳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我国公司法在构建完善的董事忠实义务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多的努,公司甚至可能会出现破产的困境。但是,另方面,董事作为专业人才,离职后如果不能同原先的公司竞争,那也极有可能埋没了才华,所以,公司方面也应当给予董事补偿。我国对归入权性质迟迟没有确定,这也引发了不少的问题。在我国学者对归入权性质的激烈讨论过程中,不难看出,我国倾向于将归入权视为请求权的种,因而,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安全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当尽快将归入权性质以明确的方式确定下来......”。
6、“.....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在任董事的忠实义务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离任董事忠实义务却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公司法在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的契约方面,仅涉及了董事直接交易的形态,在法律只规制直接交易的大背景下,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展开间接交易,以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这样,董事便成功地规避了董事忠实义务的要求,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有者与资本经营者分离的现象日益显著,股东中心主义也逐渐被董事中心主义取代。公司董事拥有着公司的决策权,是公司的管理者与执行者。董事的存在解决了股东对专业问题不了解的困难,但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隐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董事在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同时,为了公司的利益,法律也应赋予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赋予董事的义务可概括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7、“.....是指董法也经历了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我们也在努力地让法律规定能跟得上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的脚步。即使如此,毕竟起步晚,我国的公司法仍存在较多明显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纵观各国公司法,归纳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待中国公司法能更加完善。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违法后果。对于董事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法上并没有规定其触犯的后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国情。如果是在董事擅自披露的过程中,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展开间接交易,以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这样,董事便成功地规避了董事忠实义务的要求,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公司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后起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也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着,在这期间,各式各样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然而......”。
8、“.....资本力,也取得了些成绩,但由于经济发展过快,相应的法律配套设施发展有时会迟缓步。在董事忠实义务方面也出现了了同样的窘境。在公司法中,对于董事忠实义务在第百十条给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这并不足以制约董事,法条的可操作性也不强,而且缺乏惩罚性规定。如此种种缺陷都极有可能演变成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因而,我们要在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立法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使公司法更具连贯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让经济发展更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时,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最后确定取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离任董事的忠实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今后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进步完善,加入离任董事的忠实义务。具体可表述为,离任董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保护公司秘密有限制的自我交易特定的竞业禁止不得使用在位时埋伏的商业机会。如果将此条加入公司法......”。
9、“.....我国公司法中仅仅禁止了董事现,应当要求董事立即停止披露行为并对董事处以罚款。如果披露行为已经结束,那么除应当对董事加以罚款外,如果披露的对象是恶意的话,那么应当对披露对象也进行处罚。对于竞业禁止的后契义务,公司法应将其记录于法条之中,为了法律的连贯性,不应单纯地等待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解释,公司法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后契义务。很多行业具有特殊性,很多公司的内部信息对于公司发展来说是致命的,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论文原稿性利益的交易。我国公司法第百十条将董事自我交易的禁止列入成为了董事忠实义务内容之。董事比起股东更加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让人们理所当然的将他们视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和最终能决定执行的人,让有意愿与公司合作的主体积极地与董事沟通,甚至给董事些实在的好处,人总有抵挡不住诱惑的时候,所以,无论董事善意还是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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