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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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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公司法在立法时给予了其他股东在股东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股权继承与般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定的区别,但是如果允许继承人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继承股权而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疑是否定了股权继承的实质。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制度的约束下,公司法在立法时给予了其他股东在股东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股权继承与般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定的区别,但是如果允许继承人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继承股权而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疑是否定了股权继承的实质。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继承也应当以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为前提。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其他股东行使其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序设计,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做出努力......”

2、“.....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考辨广西大学学报,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孙有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秦力浅析股东出资瑕疵的几点问题魅力中国朱声敏粟勤生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践中参照适用。第时间段从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开始至股权继承问题解决止,在第时间段内,无非会有两种结果出现,是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那么他将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赋予的股东权利,自然没有进行讨论的必要是股权继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由公司的其他股东承人能否提起诉讼的问题。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建议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股权继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仍需要作出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3、“.....在股权继承这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股权继承人的范围。以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笔者认为将股权继承人股权本质上是种财产权,且不具专属性。鉴于前文对股权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的身份性并不意味着股权是身份权,因为股东成为股东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司形式获取更多的盈余。因此,从最终目的上讲股权是种财产权。股权作为种财产权,且具非专属性,符合继承法关于继承标的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继承性。股权继承人的诉讼权与行使问题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种观点第种是对股权继承持否定态度,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第种是对股权继承持肯定态度,认为从理论上讲......”

4、“.....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的股权额成为公司股东,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第种是对股权继承持折衷态度,认为继承人依据继承法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自益权,而对非财产性的共益权则不能继承。综上,不难看出关于股权可否继承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个是股权的自身性质,是否可继承性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是否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期刊论文贵州师范学院学报,李晨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股权本质上是种财产权,且不具专属性。鉴于前文对股权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的身份性并不意味着股权是身份权,因为股东成为股东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司形式获取更多的盈余。因此了更好地保护股权继承人的权利......”

5、“.....当被继承的股权受到侵害时,可赋予股权继承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不仅需要明确实体权利,更重要的是做好程序设计,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做出努力。参考文献董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学报,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考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益,法律也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第种是对股权继承持折衷态度,认为继承人依据继承法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自益权,而对非财产性的共益权则不能继承。综上,不难看出关于股权可否继承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个是股权的自身性质,是否可继承性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是否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基于此,笔者即按该种脉络进行展开,以兹论证股权的可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现实问题定纷止争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6、“.....其股东资格所对应的股权处于无人享有的状态,如果不赋予继承人相应的权利,不仅可能对继承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冲击,而且可能会对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符合各方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的问题,笔者分两个时间段来讨论这个问题。第时间段从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時至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止,在这阶段不妨效仿在学理上构建准股权制度并在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参照适用。第时间段从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开始至股权继承问题解决止,在第时间段内,无非会有两种结果出现,是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基于此,笔者即按该种脉络进行展开,以兹论证股权的可继承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法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未予明确公司法虽然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而取得股权,但是并没有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7、“.....在这问题上能否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股权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继承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各个法律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在特从最终目的上讲股权是种财产权。股权作为种财产权,且具非专属性,符合继承法关于继承标的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继承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种观点第种是对股权继承持否定态度,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第种是对股权继承持肯定态度,认为从理论上讲,继承人可以按其所继承辨广西大学学报,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孙有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8、“.....那么他将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赋予的股东权利,自然没有进行讨论的必要是股权继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由公司的其他股东全部购买,其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带来的收益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可由公司以外的第人购买。股权继承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论文原稿下建议股权继承的主体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在股权继承这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股权继承人的范围。以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笔者认为将股权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股东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为宜。根据我国学者调查,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希望配偶和子女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股权继承人的权利关于股权封闭性......”

9、“.....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其他股东行使其同意权的种表现形式。所以,股权可以自由继承的前提之也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继承人的诉讼权与行使问题有权利必有与之对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当股权受到侵犯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享有诉讼权利。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同意权的种表现形式。所以,股权可以自由继承的前提之也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关键詞有限责任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对于股权继承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称之为出资继承,有的称之为股份继承,有的称之为股东资格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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