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田力男,郑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接将当事人非法拘禁逼供,导致逼供证据难以搜集。我认为,重大案件实行律师询问在场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惩戒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法仅对取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惩戒,例如刑讯逼供罪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原稿进行排除是件极困难的事情。刑讯逼供难以证明首先,对于刑讯逼供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殴打等肉体折磨行为无疑属于该范畴,但变相的不让睡觉长时间进行审讯等精神折磨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法官难以判定。其次,在我国......”。
2、“.....审判案件时常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实物证据较难进行排除非法书证物证排除需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于这个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称应当综合考不符合或违背了法律规范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的证据。例如闻名世界的辛普森案件就是桩典型的保全程序公正的案件,由于警方取证过程有瑕疵产生了违法性,导致些拥有强大证明力的证非法证据排除的灵活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3、“.....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条款可知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直接排除,其他即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类证据因缺乏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与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威克斯案,因其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能保障人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参考文献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治出版社,田力男,郑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郎胜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
4、“.....我国刑法仅对取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惩戒,例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但是对于情节较轻微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措施,导致司法人员违法取证的行为屡禁不止,我认为,除刑事惩罚外还应完善具体的行政民事时间进行审讯等精神折磨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法官难以判定。其次,在我国,侦查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是没有第人在场的,律师会见当事人也要经过严格控制。虽然我国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5、“.....在美国,非法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不论是非法直接证据还是其衍生证据都不能在审判中被采纳。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原稿。即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类证据因缺乏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条款可知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直接排除......”。
6、“.....但条款所称的严重程度仍没有进步明确规范,更多的是靠法官按照经验自由裁量,且还允许补,是指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广义的非法证据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不符合或违背了法律规范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灵活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逐步促进由惩罚犯罪向预防犯罪职能转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调树立证据合法化意识,能有效减少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7、“.....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手抓,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共同实现,且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造假技术定是会越来越难以辨明。在已发生的案件中,更有甚者直接将当事人非法拘禁逼供,导致逼供证据难以搜集。我认为,重大案件实行律师询问在场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惩戒制度不够完善目作出合理解释,侦查人员随意取证且无法被证明的可能性极大。实践中,证明证据属非法进而进行排除是件极困难的事情。刑讯逼供难以证明首先,对于刑讯逼供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殴打等肉体折磨行为无疑属于该范畴......”。
8、“.....我认为这是美国司法制度上的缺陷。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具备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审判案件时常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实物证据较难进行排除非法书证物证排除需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于这个可能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郎胜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证据的内容若不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就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其本身也不具备证明力。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原稿。例如闻名世界的辛普森案件就是桩典型暴力取证罪。但是对于情节较轻微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措施......”。
9、“.....我认为,除刑事惩罚外还应完善具体的行政民事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逐步促进由惩罚犯罪向预防犯罪职能转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调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是没有第人在场的,律师会见当事人也要经过严格控制。虽然我国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完全可能存在明面询问私下用刑逼供的情形,且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造假技术定是会越来越难以辨明。在已发生的案件中,更有甚者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但条款所称的严重程度仍没有进步明确规范,更多的是靠法官按照经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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