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权利内容的角度剖析宅基地使用权,不难发现它是种限制性用益物权,权利人只有占有和财产权财产属性的政策导向。参考文献龙翼飞,徐霖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调整的立法建议兼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法学杂志,彭诚信,陈吉栋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房地致原则的排除适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困境之破解路径论文原稿用地役权的观点解释受让人的权源问题,也存在法律规则不协调的问题。地役权是地役权人享有要求他人承担方便其利用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人并不让渡自己所享有的物权只是承担定的义务。但是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旦实现......”。
2、“.....摘要农村产权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但是法律对于农村不动产产权流转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其财产利益的实现。为了摆脱这法律困境,可先在政策指导下采取房地分离路径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在事实上的流转最后在城乡体化进程地权属的差异,并无其他本质区别。前者处分时采取房地体主义,后者作为性质相似的权利亦应采取相同的处理办法。第,如今,政策目标从保护农民住房权利转换为促进农村产权的活跃式发展,立法继续将农民与宅基地捆绑起来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农民迫切需根据前文,国务院明确主张农民住房财产权须得房地并抵押......”。
3、“.....现在的问题是在抵押权实现时,是采纳体化路径还是分离路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困境之破解路径城乡体化趋势下,坚持房地体化路径在实定法上,我国将土地使用权與然房地体化趋势是城乡体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并不能蹴而就。况且,中央早已表明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是采用缓和稳步推进的态度。因此,房地分离路径在过渡时期仍有适用空间。在抵押权实现时采取房地分离主义可以很好地回避系,还极易存在房地异主权利冲突的情况。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仅仅存在土地权属的差异,并无其他本质区别。前者处分时采取房地体主义......”。
4、“.....第,如今,政策目标从保护农民住房权利转换为促进农村产权的活事实上的流转最后在城乡体化进程中,对相关法律限制进行修订,实现城乡房地体化流转。根据前文,国务院明确主张农民住房财产权须得房地并抵押,绝对的房地分离主义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现在的问题是在抵押权实现时,是采纳体化路径还是分离路径。农民住房财产权法律调整的立法建议兼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法学杂志,彭诚信,陈吉栋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房地致原则的排除适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烟台大学学报,王卫国......”。
5、“.....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城乡体化的渐进式发展。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困境之破解路径论文原稿。为解决房地异主后房屋土地的权源问题,也派生项次级性权利。关于次级权利的设想,学界又存在以下种路径,是创设法定租赁权是创设地上权是创设地役国有土地制度或者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平等入市,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解决房地异主后房屋土地的权源问题,也派生项次级性权利。关于次级权利的设想,学界又存在以下种路径,是创设法定租赁权是创设地上权是创设地役权。过渡时期采纳房地分离路径虽役权是地役权人享有要求他人承担方便其利用不动产的权利......”。
6、“.....但是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旦实现,无论宅基地都只能由受让人使用其他物权人均无权干涉,此种权利内容俨然超过地役权的范围。法定租赁权的优点在于,式发展,立法继续将农民与宅基地捆绑起来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农民迫切需要宅基地回归物权的财产属性,使得农民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增加自身财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第,在城乡体化进程中,可以预见宅基地最终会纳抵押困境之破解路径城乡体化趋势下,坚持房地体化路径在实定法上,我国将土地使用权與地上建筑物作为不同的物权对待,但房地在物理上是不可分离的......”。
7、“.....本文认为,房地体化路径仍有坚持的必要。第,允许房地分离不但割裂房地之间的物理关卖案为切入点政法论坛,冯张美地役权于农村房屋买卖之可行性研究法治研究,。摘要农村产权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但是法律对于农村不动产产权流转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其财产利益的实现。为了摆脱这法律困境,可先在政策指导下采取房地分离路径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是种债权,这种债权性权利的创设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正当化基础。另外,受让人取得租赁权要以支付租金为前提,租金自应当归属于让渡宅基地使用的抵押人所有,也符合中央关于盘活农民住房财产权财产属性的政策导向。参考文献龙翼飞......”。
8、“.....不能解决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有人异主的情况。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找不到所谓的地上权的概念,引入这概念难以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其次,用地役权的观点解释受让人的权源问题,也存在法律规则不协调的问题。地用的权利,权利人的处分权和收益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比起性质相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缺乏完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极大地阻碍了农民产权财产利益的实现,更加不符合中央的政策目标。法律困境之原因剖析在过去的十年里,由于城镇经济发展,城市居逻辑烟台大学学报,王卫国......”。
9、“.....冯张美地役权于农村房屋买卖之可行性研究法治研究,。农民产权抵押虽是中央为振兴农村经济的战略举措,但是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法律障碍。从立法上看,法律的禁止权干涉,此种权利内容俨然超过地役权的范围。法定租赁权的优点在于,其是种债权,这种债权性权利的创设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正当化基础。另外,受让人取得租赁权要以支付租金为前提,租金自应当归属于让渡宅基地使用的抵押人所有,也符合中央关于盘活农民住,对相关法律限制进行修订,实现城乡房地体化流转。首先,地上权是外国相关法律基于房屋和土地不属于同人所有而创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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