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第条和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第条。从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规定来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便已经具有定基础,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女性离婚后且未再婚时的生活困难问题。只有女方经济能力较弱无法维持生活的,男方才承担帮助义务。论完善我国离婚扶养救济制度论文原稿。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婚姻立法也开启了新的篇章,年月日,新中水平,而不是离婚后方生活水平接近或等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这样标准显然不能体现实质公平。采取绝对标准直接缩小可以救助的主体范围,并与社会保障体系发生交叉,不可避免的带来操作的模糊性,从而影响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救济作用发挥。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之现状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沿革我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离婚后扶养制度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展现出来......”。
2、“.....特别是保护女性群论完善我国离婚扶养救济制度论文原稿金钱给付为主,但根据现实情况,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房屋居住权或是所有权的帮助方式。在目前我国实现情况下,以房屋帮助为扶养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离婚方无房居住的现实困难。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第,獲得帮助条件缺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方生活困难是请求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即无法达到方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方在离婚后,没有基本房屋居住能力。而对于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时,并未考虑提计就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权益。女性出嫁从夫,而在夫休妻后,女性回到自己家中由自己的父母或兄长扶养,前夫也没有扶养的义务。此处的规定即为对婚姻关系解除的方生活问题进行关注的最早规定,学者通常把其作为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源起。封建社会末期,执政者颁布了些法律规范......”。
3、“.....年的大清民律草案第条和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第条。从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大江南北,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需要,年月日婚姻法修正案映入人们眼帘。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方生活困难,另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条所称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笔者认为,方需求,能够方能够负担,双方的契合才有可能保证经济帮助的实行,因此要件主义的采用才能保证经济帮助的有效实施。而是否有能力扶养也需要进行细化,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的自我投资而可能带来的远期收益等,都应纳为考虑的对象......”。
4、“.....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采取的是绝对困难标准,即无法维系当地基本生活。这与德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相似,确有本质不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不能维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立法背景条件下,重新架构离婚后扶养制度因缺乏我国立法实践及司法实践积累之经验等诸多因素而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社会需要,故笔者建议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满足救济婚姻之作用。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称谓我国婚姻法中,把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之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种称谓其实难以全面表现出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法定性特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的帮助,属于道义上情义行为,而在我国立法中,这种帮助却是包涵着义务上自的意愿成为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导。离婚救济制度的实现要依靠离婚自由原则的实现,同时,离婚救济制度的实现又保证了离婚自由的实现,者相辅相成。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建立和实现,使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方......”。
5、“.....而不必为离婚后生活的担忧。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离婚抚养费请求权基础各国奉行着不同理论修复性抚养费补偿性抚养费基于社会义务的抚养费夫妻扶养义务延续的扶养费。不管基于何种理论,离婚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和立法思维。论完善我国离婚扶养救济制度论文原稿。摘要离婚后扶养制度设计初衷在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为防止方落入生活窘迫境地而进行救济,为维护离婚当事人方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各方利益有着突出贡献。笔者从离婚后扶养制度之概述为出发点,介绍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现状,同时比较德法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离婚扶养离婚救济权益保障中图分后扶养制度。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立法背景条件下,重新架构离婚后扶养制度因缺乏我国立法实践及司法实践积累之经验等诸多因素而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社会需要,故笔者建议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6、“.....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称谓我国婚姻法中,把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之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种称谓其实难以全面表现出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法定性特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的帮助,属于道义上情义行为,而在我国立法论完善我国离婚扶养救济制度论文原稿必须与肯定,再以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权基础角度来看,这种帮助也是法定义务的延伸,故使用帮助词显然不能诠释该制度的内涵。放宽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目前我国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仅限于离婚时,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设计,把时间设定在离婚时和离婚后才更有利于保证救济经济弱势方,这也是种主流做法。完善适用条件要件主义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仅为生活困难,而忽略提供方的负担能力,这种要件主义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和立法思,若双方再居于室,恐怕情感困难比住房困难还要棘手,对公序良俗更是种伤害。房产对于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人来说,都属于大额财产......”。
7、“.....恐怕会对转让方造成生活上的困难,这种生活困难在双方间互相转移,并未真正是对婚姻扶养制度的诠释。完善中国特色离婚后扶养制度有学者观点认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可以用西方国家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直接取代,也有不少学者提出重新构架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有定水平,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条件下,仍然采取这标准,那将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干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但这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落实。就我国目前需要经济帮助的人群的房屋居住情况,仅拥有套住房的家庭在我国仍是大多数,能够实际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普遍,而恰恰需要经济帮助的就是那些只有套住房的夫妻。司法解释的虽对住房帮助的形式作出了说明,是居住权是所有权,但对这两种帮助方式后扶养制度的设立都是经济弱势方合法权益的种切实保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方离婚后没有住处......”。
8、“.....但这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落实。就我国目前需要经济帮助的人群的房屋居住情况,仅拥有套住房的家庭在我国仍是大多数,能够实际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普遍,而恰恰需要经济帮助的就是那些只有套住房的夫妻。司法解释的虽对住房帮助的形式作出了说明,是居住权是所有权,但对这两种帮助方式却未明细。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离婚后扶养制度之概述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概念离婚后扶养制度,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基于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方在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方适当经济帮助,这样的扶养给付就被称为离婚后扶养制度。离婚后扶养制度是项在婚姻家庭领域重要的救济制度。我国婚姻法第条对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进行了规范,将该制度被称之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后扶养制度的价值男女双方在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的基础上这种帮助却是包涵着义务上的必须与肯定......”。
9、“.....这种帮助也是法定义务的延伸,故使用帮助词显然不能诠释该制度的内涵。放宽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目前我国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仅限于离婚时,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设计,把时间设定在离婚时和离婚后才更有利于保证救济经济弱势方,这也是种主流做法。完善适用条件要件主义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仅为生活困难,而忽略提供方的负担能力,这种要件主义显然已经未明细。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若双方再居于室,恐怕情感困难比住房困难还要棘手,对公序良俗更是种伤害。房产对于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人来说,都属于大额财产,用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恐怕会对转让方造成生活上的困难,这种生活困难在双方间互相转移,并未真正是对婚姻扶养制度的诠释。完善中国特色离婚后扶养制度有学者观点认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可以用西方国家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直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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