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事实婚姻的概念与特征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直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成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同生活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年或已满年方死亡的,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向有效转化的条件。第种是补办法定手续,即对于实质要件符合的,只是欠缺形式要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论文原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不办理结婚登记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2、“.....以消除结婚登记不登记都样的观念,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论文原稿。即要成为有效婚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些特殊条件便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种是经法院确认,只要符对于离婚的意见不致的情况下,或是方要求离婚而方不同意,或是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基于正常的利益分析与推理,被告方是不愿意去补办结婚登记的。在因方阻挠或拒绝而未能补办登记的情况下,则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这种结果对弱势方或善意方是极为不利的。其次,要求已发生纠纷请求离婚的男女先去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才能受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各种原因,婚姻家庭制度在短短几十年内还不可能完美无缺,特别是事实婚姻这现象,要从根本上杜绝它,还需要个过程。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借鉴其他国家经验......”。
3、“.....并可以附加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由先登记后审理改为先直到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个阶段为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年月日之前,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承认主义。这时期,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第十还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步明确指出自年月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4、“.....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不办理结婚登记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管理机关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以消除结婚登记不登记都样的观念,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直到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个阶段为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致的情况下,或是方要求离婚而方不同意,或是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基于正常的利益分析与推理,被告方是不愿意去补办结婚登记的。在因方阻挠或拒绝而未能补办登记的情况下,则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这种结果对弱势方或善意方是极为不利的。其次,要求已发生纠纷请求离婚的男女先去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才能受理的做法是否合理级阶段,加上各种原因,婚姻家庭制度在短短几十年内还不可能完美无缺......”。
5、“.....要从根本上杜绝它,还需要个过程。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附加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由先登记后审理改为先审理后登记,并追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论文原稿效力。总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过程。现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年年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间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关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年年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6、“.....曾经长时间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关系。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论文原稿。第阶段为年月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同生活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年或已满年方死亡的,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向有效转化的条件。第种是补办法定手续,即对于实质要件符合的,只是欠缺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通过法定的程序补办便转为有效的婚姻。苏联苏月日之前,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承认主义。这时期,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
7、“.....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因此,我认为对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不再要求先登记后受理,法院在诉讼中可直接依职权附带确认是否为事实婚姻。对于由法院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发给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裁定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审理离婚时按法律婚姻离婚程序处理,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配偶的地位和权利如果经调解又没有离婚的,其婚姻关系转化为法律婚姻关系,不过得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年司法解释以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标准,对于此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补办了结婚登记以后,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该婚姻效力溯及。我认为这样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以年月日为准来决定是否要补办登记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做法是否公平其次......”。
8、“.....要求事实婚姻当事人重新登记以确定其婚姻关系的合法地位。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论文原稿。从国外法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来看,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任何种社会形态都基于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道德和宗教信仰等影响。婚姻家庭制度也同样如此。由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论文原稿邦德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年或方死亡前共同生活年以上者,只要在共同居住期间无任何方提出过无效之诉,该婚姻即视为有效婚姻德国婚姻法第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年以上,婚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9、“.....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种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用狭义的解释。由此,有我们的无效婚姻,通过法定的程序补办便转为有效的婚姻。苏联苏维埃主席团年曾发布命令,要求事实婚姻当事人重新登记以确定其婚姻关系的合法地位。摘要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受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予以保护直是困扰司法实践条件便可,古巴家庭法便是其中例。第种是达到法定同居,如联邦德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年或方死亡前共同生活年以上者,只要在共同居住期间无任何方提出过无效之诉......”。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